冯文辉诉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企业职工退休行政审批案 (3)
一审第三人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任职文件工组(90)95号、工组(1997)17号、工组(1999)52号、工发(1999)12号、工发(2004)36号、工发(2005)16号、工发(2006)16号、工组(2006)99号、工组(2007)98号,证明其中1990年6月至1997年3月、2005年5月至2006年8月,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冯文辉分别任矿建三工区副主任,杨庄风井矿建项目部党支部书记、工程建设公司调度所所长;2、转正人员定级审批表、工资明细表,证明冯文辉1973年4月至1974年10月在岱河煤矿从事掘进工,属井下工种;3、淮北矿务局职工岗位技能工资表、淮北矿务局岗位技能工资制订试行方案、矿建项目部副经理岗位职责、1990年6月至1997年3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冯文辉1990年6月至1997年3月基本工资执行副七岗,为井下副科级职务,所在岗位是井下工作岗位;4、岗位绩效工资变动审批记录、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岗位绩效工资试行方案、关于2002年施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管理岗(正科)执行系数的说明、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工资明细表、工程建设公司地面正科级干部的工资待遇(黄培武工资明细表),证明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冯文辉绩效工资岗位系数3.0,为井下正科级职务,所在的岗位是井下工作岗位;5、调度所长岗位职责、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工资明细表,证明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冯文辉绩效工资岗位系数3.0,为井下正科级职务,所在岗位是井下工作岗位。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相关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查明:冯文辉于1972年11月经招工在原淮北矿务局工程处工作,1973年——1975年原淮北矿务局工程处在岱河矿有开挖东风井等工程,冯文辉档案记载其于1973年4月——1974年10月在岱河矿从事掘进工,该期间冯文辉的月工资明细表载明其下井津贴为10.2元。1990年6月至1997年3月冯文辉任淮北矿务局工程处三工区经营副主任,其工资明细表载明下井津贴分别为20.2元、19.2元、55元、65元等。2002年7月1日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出台绩效工资方案,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一岗多档,每一岗设A、B、C三档,B档是A档的激励档,C档是B档的激励档;井上正科A、B、C三档工资系数分别为2.8、2.9、3.0,井下正科工资系数分别为3.0、3.1、3.2;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绩效工资一直执行A档标准。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冯文辉任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杨庄风井矿矿建项目部党支部书记,绩效工资系数3.0,属于井下管理岗位正科级职务。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冯文辉任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调度所所长,绩效工资系数3.0,属于井下管理岗位正科级职务。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井下工作人员除一般井下工作人员外,包括调度、生产技术、安全检查、煤质、地测等部门进行井下管理和井下专业技术人员,井上井下人员的划分依岗位工资为标准。
另查明:一审法院引用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全称应为:安徽省革委会劳动局、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冯文辉从事井下工作的年限认定问题和对有关工人退休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及适用问题。
一、关于冯文辉从事井下工作的年限认定问题。
从查明的材料证实,冯文辉1954年3月15日出生,1972年11月经招工在原淮北矿务局工程处工作,1973年4月至1974年10月,冯文辉随原淮北矿务局工程处在岱河矿开挖东风井,从事掘进工,享受下井津贴,这一阶段冯文辉显属从事井下工作。
从事井下工作的界定,原则上应以井口为界,但还应结合基层干部管理职能、专业技术等特殊岗位以及是否享受下井津贴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国家之所以给予并非一定在井下工作的基层干部和专业技术等人员一定的下井津贴待遇,正是考虑到从事这些岗位与井下工人工作条件基本相同,而视同为井下工作岗位。1990年6月至1997年3月期间,冯文辉任淮北矿务局工程处三工区经营副主任,领取下井津贴;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和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期间,冯文辉在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任矿建项目部党支部书记、调度所所长,从事井下管理岗位,执行井下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淮北矿业(集团)关于井上井下工种的划分标准,显属工作条件与井下工人相同的企业基层干部。
上述四个阶段,冯文辉领取下井津贴、执行井下工资标准累计10年零11个月,一审法院认定冯文辉在该四个阶段从事井下工作并无不妥,故冯文辉称其未从事井下工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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