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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健诉宣城市民政局民政管理伤残认定案 (2)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汪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新林
审 判 员 胡宛平
代理审判员 胡 红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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