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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德县卢村乡丁冲村王家湾村民组诉广德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权案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关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规定,广德县政府有权处理该林地所有权纠纷。广德县政府重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能够证明争议山场由黄家湾村民组经营管理的事实。广德县政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十条规定,将争议山场确定属于黄家湾村民组所有并无不当。
  二审中,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广德县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因上诉人在一审中未提出该赔偿请求,二审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此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广德县卢村乡丁冲村王家湾村民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新林
  审 判 员 胡宛平
  代理审判员 胡 红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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