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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仁诉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皖行终字第00021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大榜,男,1934年9月10日生,汉族,淮北市广电局退休职工,住淮北市相山区李楼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光仁,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河北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刘亚,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北市相阳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明,区长。
  委托代理人:单光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少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王大榜因王光仁诉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山区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09]淮行初字第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光仁向一审法院起诉称:王大榜系淮北市广电局退休职工,无取得争议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东王村二西组已将争议的宅基地分配给原告使用,渠沟镇人民政府予以批准。相山区政府未能查明事实,将争议的宅基地确定归王大榜使用不合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山区政府作出的相政秘(2008)52号《土地权属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1974年,原东王村研究同意在第二生产队给王大榜的父亲王正景调整安排一处宅基地建房(即现争议的0.54亩宅基地),王正景随即建土房四间并一直居住。王大榜在其父母去世后,于1996年继承了该处房产。由于王大榜在淮北市广电局上班,房屋闲置。王裕端(王光仁父亲)家孩子较多,生活困难,经与王大榜商量,借用其房居住,王大榜同意。当时,此房东边一间已被雨水淋毁,王裕端对房屋进行修缮,将草房改成土墙瓦房。2000年,东王村实施土地二轮承包(王裕端是分地领导小组主要成员),未经王大榜同意便将其房屋及宅基地分给了王光仁,随后相山区政府向王光仁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3年,王大榜知道此事后,立即要求王裕端和王光仁返还房屋。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王大榜多次到渠沟镇人民政府上访。2004年,王裕端因王大榜要求返还房屋,便揭走了房上的瓦和棒,王大榜亦未进行修复,几个月后房屋被雨水淋塌。2005年8月3日,渠沟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意见:“王裕端原使用王大榜的房屋仍属王大榜所有,王大榜的房屋占有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规定标准(220平方米),王裕端少去的宅基地部分由村民小组以后另行解决。”2006年底,王光仁推倒该房墙头,在该房的宅基地上动工建房,王大榜知晓后强烈反对,渠沟镇人民政府遂下达停建通知,王光仁中止了建房。2006年1O月17日,相山区政府以王大榜继承合法财产及王光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不当为由,撤销了王光仁持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7年9月,王光仁仍在该宅基地上建成两层楼房,一层四间,二层三间。2008年7月8日,王大榜申请相山区政府对争议的宅基地进行确权。同年10月24日,相山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六十二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相政秘[2008]5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将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确定给王大榜所有。王光仁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09年2月17日,淮北市人民政府作出淮复决[2008]2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相山区政府的处理决定。王光仁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单纯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继承的房屋灭失后,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不能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该宅基地。鉴于王大榜继承取得的房屋,在确权时已灭失,王大榜作为城镇居民不能单纯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因房屋灭失给王大榜造成的损失,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而针对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以行政确权的途径救济。相山区政府将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给王大榜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相山区政府作出的相政秘[2008]52号土地争议处理决定。
  王大榜上诉称:根据《继承法》第三条,上诉人继承了父亲的房产和宅基地上的树,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该房屋是借给被上诉人一家居住的,且被上诉人在村里已有一处宅基地,被上诉人同时拥有两处宅基地是违法的。一审法院以城镇居民不能单纯继承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为由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改判。
  被上诉人王光仁答辩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对其成员无偿给与的具有福利保障性质的权利,它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不能继承。王大榜不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其继承的房屋在2004年已灭失,其不能单独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该宅基地已由东王村同意并经渠沟镇批准给答辩人使用,相山区政府的确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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