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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江等12人诉蚌埠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通告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皖行终字第0003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德江等12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徐德江,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老徐贯村老徐贯208号。
委托代理人:刘德文,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蚌埠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学群,市长。
委托代理人:姬飞,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德江等12人诉蚌埠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通告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蚌行初字第00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徐德江等12人以已与蚌埠市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行政争议已经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德江等12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新林
审 判 员 胡宛平
代理审判员 胡 红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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