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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川刑终字第49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川刑终字第499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祖强,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人,汉族,初中肄业,驾驶员,住资阳市雁江区小院镇天古村18社9号。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明,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名卫,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四川省乐至县人,汉族,小学肄业,驾驶员,住乐至县童家镇白布村2社。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德忠,男,1982年6月3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汉族,初中肄业,驾驶员,住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同合村七社24号。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玉容,女,1970年1月6日出生,四川省乐至县人,汉族,小学肄业,住成都市成华区花径路4号1栋6单元3楼2号。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金超,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花园一社。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益,男,1979年8月6日出生,四川省乐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乐至县童家镇文峰群乐村7社。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2009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蒋志国,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简阳市简城镇五友路一段59号。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8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詹勇,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汉族,初中肄业,驾驶员,住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五台村2社2号。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8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金超、刘祖强、吴名卫、陈玉容、陈益、蒋志国、董德忠、詹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09)资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祖强、吴名卫、董德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2月,被告人黄金超介绍被告人陈玉容、吴名卫、刘祖强认识广东吴老板(另案处理),双方商定,由刘祖强、吴名卫等人负责从广东运输假烟回成都,每件收取运费60元,黄金超负责联系购买假烟者取货并在收到吴老板转账运费后转付给陈玉容等人。黄金超在成都市成华大道鸿瑞纸品城以徐辉的名义租了一间仓库用于堆放假烟。同年3月14日,被告人刘祖强、董德忠驾驶刘祖强与吴名卫两家共同出资购买的渝B43440货车从广东汕头运输假烟回成都,堆放于黄金超租赁的仓库中。当日下午,黄金超等人到该仓库搬运假烟时被成都市金牛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挡获,当场查扣盖中华等12个品种假烟共22 490条,货值金额1 489 450元。同年4月,被告人刘祖强同广东李老板(另案处理)商定帮其从广东运输假烟回成都交给购买假烟者,每件收取运费60元。刘祖强将此事告知吴名卫、陈玉容和被告人陈益等,后刘祖强等人组织车辆到广东省汕头市李老板指定的地点上货,将假烟运回成都。刘祖强将李老板手机发送的有关购买假烟者的联系电话、所需假烟在纸箱上的代码、件数等短信内容通过自己的手机转发给吴名卫、陈玉容、陈益,由此四人去联系购买假烟者,再将假烟送到购买假烟者指定地点或等待购买假烟者来取货。同年8月18日,被告人刘祖强安排唐智、查兵(另案处理)驾驶渝B43440货车从广东汕头运输假烟回到成都,停放于成都市成华区八里桥大运停车场,正往川A9W767、川A50365货车上转运假烟时,被成都市金牛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挡获,从川A9W767车上查扣硬盒娇子(红)等14个品种共4 380条,货值金额326 940元;从川A50365车上查扣硬盒红河(甲级)等8个品种共6 000条,货值金额828 150元;从渝B43440车上查扣硬盒红河(甲级)等16个品种共25 990条,货值金额1446 040元。同月30日,被告人刘祖强安排被告人董德忠、吴名卫驾驶刘祖强购买的川M11199货车从广东汕头运输假烟回到成都,在成都市三环路龙潭立交桥下被成都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挡获,查扣硬盒红塔山(经典1956)等22个品种共38 640条,货值金额3 358 870元。同年9月13日,被告人刘祖强安排被告人陈益、蒋志国、詹勇驾驶刘祖强与陈益共同出资购买的川J07582货车从广东运输假烟回成都,途经资阳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资阳市雁江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和资阳市公安局民警挡获,从川J07582车上查扣紫云烟等14个品种共26 440条,货值金额1 519 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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