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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川刑终字第499号(3)
14.证人唐越证言,证实2008年8月18日晚9点左右,儿子唐佑明打电话叫他一起到大运停车场帮强娃(刘祖强)转货,当他将车开到大运停车场时唐佑明的川A9W767车已经装满了从另一辆东风大货车(渝B43440)上转下的货物。然后他的川A50365车开始装货,当装到80件左右时成都市烟草公司的执法人员突然出现,装货的工人全部都跑了。成都烟草公司就将货物及三辆汽车都开到成都市金牛区烟草专卖局去了,他因为害怕没有去,只有唐佑明和执法人员一起去的。第二天早上,唐佑明回来告诉他说昨晚运输的货物全部是假烟,要接受行政罚款。大概一个月后,接到成都市金牛区烟草专卖局二份行政处罚通知书,对川A9W767罚款30 000元,对川A50365罚款2 000元。他于是找到刘祖强,要刘支付罚款,刘开始不同意,经他多次追要,刘才答应给钱。2008年9月、10月,他分两次在刘家附近从刘的老婆手上拿了30 000元和2 000元,他到烟草公司交了罚款后将川A9W767车和川A50365车取回来。他就再也没有和刘联系了。
15.证人李佑忠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与黄金超于2008年3月合伙成立了红金融物流公司,主要从事接送江西货物。由于他本来是南车集团成都公司的,就在南车集团成都公司里面用他的名义租赁了一个仓库,开始做红金融物流公司的货物转运业务,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实际上没有成立公司,是私人承包性质,可以叫红金融物流公司成都分理处。最开始这个公司的前期筹备是黄负责,如请搬运工、租车转货,工作理顺后黄就不管了,收款、做账等工作都是他亲自参与。黄金超在2007年下半年是坤轮联合物流公司成都分理处的一个主管,红金融物流公司总部在江西南昌,这两家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红金融物流公司成都分理处主要只有一个仓库,后来因为业务好货物多,他和黄金超商议后于2008年3月左右在成都二仙桥鸿瑞纸品仓库找了个库房,并叫徐辉去办理的租赁手续,当时守仓库的人是黄金超帮忙喊的,黄从其资中老家请了几个老头来红金融物流公司成都分理处从事搬运工作,选了2个人来守鸿瑞纸品仓库。2008年3月14日仓库出事了,有人不干了,黄就将这些人辞退了,这些人的工资应该是黄出的。鸿瑞纸品仓库平时存的是物流公司的货,但2008年3月14日黄金超临时存了一车货进仓库,当天这批货被成都烟草专卖局及成都警方查获,全是假烟,当时他也在现场,他在之前就知道黄在做假烟业务,因为二人经常在一起耍,黄经常因为公司有事要出去押货,他认为黄作为一名主管而什么事都亲自去,就很奇怪。一次黄叫他陪同去押货,他当时觉得很神秘,而且接货的人直接把黄开的车接走,他问黄到底在做什么,黄就说是帮公司分流假烟。黄还让他一起做分流假烟的业务,他没有答应,他陪黄去分流过三、四次假烟,但没有获得一分钱的利益。2008年春节后不久,黄喊他一起到成都双流机场接一个广州的朋友,黄将此人安排到岷山饭店住下,介绍此人姓吴。过了不久,黄金超给他打电话叫他一起去一家茶楼,在茶楼里黄将吴老板介绍给几个跑运输的车老板,这几个跑运输的老板好像是2男1女,当时主要谈运输方式、接货方式、运输的安全性及运输费用等。谈完后,黄对他说是黄介绍广东的吴老板给跑运输的老板运输假烟的生意。经对公安人员出示的辨认照片(二)、辨认照片(三)进行了辨认,指出辨认照片(二)中的2号(黄金超)、6号(吴名卫)、15号(刘祖强)及辨认照片(三)中的7号(陈玉容)为当日在成都八里桥茶楼聚会的人。
16.证人徐辉证言,证实他从2008年3月4日至9月在成都红金融物流公司打工,是黄金超介绍他到公司的。他主要负责清点货物及有空时开运费票的工作。公司老板是黄金超,平时转运货的货款都是黄在收取,不知道李佑忠是否是老板,但李经常和黄一起到公司来安排工作。公司是运输百货为主,货主要是从江西发过来,公司接到货后给成都的老板将货转运过去。公司地址在成都二仙桥成都南车机车厂里面,除李、黄外,还有5至6人,另有10个搬运工。黄还在坤轮物流公司上班,成都红金融物流公司和坤轮物流公司没有关系,成都红金融物流公司是独立的公司。2008年3月7日,成都红金融物流公司在成都鸿瑞纸品仓库租了个仓库存储货,谈仓库合同是黄金超、李佑忠去谈的,在办手续时黄有事先走了,留下他完善手续,因签合同要身份证,黄就叫他用他自己的身份证登记签了租赁合同,当时出租方要求留个老板的电话,他就在合同上留了黄的名字和电话。经辨认公安人员出示的《商铺临时租赁协议书》,指出该协议就是他在2008年3月7日代黄签的仓库租赁合同。
17.证人董秋群证言,证实她是刘祖强的妻子,她认识乐至的两个姓唐的驾驶员,是两父子。二人在2008年8、9月间帮刘祖强运输假烟时被成都市烟草公司查到了,二人的车被扣了,后来刘叫她到银行取了30 000元和2 000元拿给老唐,老唐到烟草公司去缴了罚款才把他们的车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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