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刑终字第79号 (2)
6.证人于宙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23日晚23时30分许,他们站带班班长孙有程到他办公室说车道上有个司机被抢了,到站里来求救,看见一个身穿红色石油工服的男子,双手被胶带绑着,说他的油罐车在下马关被抢了,随后就向“110”报警。
7.证人薛武汉的证言,证实他是宁夏天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马国峰2009年9月24日向该公司交原油32.2吨,每吨以4080元收购 。
8.证人李小贤的证言,证实他是锦林运输公司彭阳车队的队长,锦林公司是挂靠长庆油田的一家私营企业,史文艺是彭阳车队的司机,史文艺2009年9月23日驾驶的是甘M14549东风天龙油罐车在下马关被人抢了。
9. 被告人李寨文的供述,证实他和曹拴狼、王敏贤是在定边一修车厂认识的。他们三人在定边县经过商量准备抢劫一车原油,抢劫是他先提意的。2009年9月23日上午,王敏贤给他打电话约他拉油,后他和曹拴狼、王敏贤在定边县城见面后,由曹拴狼驾驶别克轿车,车牌号宁AQ9689三人一同驱车赶往盐池县,王敏贤在盐池县城购买了作案工具一卷透明胶带、几双白色手套,他和曹拴狼购买了几张“永结同心”婚庆贴,曹拴狼用婚庆贴将别克车前后车牌遮挡住,三人驱车至一收购原油的厂子,由王敏贤下车和一男子商量收油价格,油价定在3950元。并于当日下午19时许窜至同心县下马关镇大朗顶山拐弯处,王敏贤拿了路边两个红色锥形桶用于挡车,三人经过商量后由他负责挡车,王敏贤负责绑人和驾驶别克轿车,曹拴狼负责开油罐车,三人将锥形桶放在路当中,他将一辆白色油罐车挡住后三被告人将油罐车开到先前去过的收油厂,曹拴狼和王敏贤把抢劫的21.28吨原油卖给了收油厂老板,卖完油后三人将油罐车扔到了路边一个隐蔽处,将史文艺扔在了一处荒地,然后三人驾驶别克轿车逃回定边县城藏匿,曹拴狼给他分了3400元赃款,其余的钱曹拴狼和王敏贤拿着。抢油罐车的目的就是弄点钱花。同时供述自己户口本上的名字是李寨文,在新疆于田监狱服刑用的名字是李哉炆。
10.被告人曹拴狼的供述,证实他和李寨文、王敏贤在定边一修理厂修车时认识的。他们三人在定边县经过商量准备抢劫一车原油,是李寨文先提出抢油罐车的。2009年9月23日,三人在定边县城见面后,李寨文提出我们弄一车油,当日12时许,他开着别克轿车拉着李寨文和王敏贤到盐池县,路上,三人商定用胶带绑油罐车司机,用婚庆即时贴挡住车牌,王敏贤在盐池县城内的一小卖部内买了一卷透明胶带和四双白色手套,他和李寨文在一家店内购买了几个挡车牌用的婚庆即时贴,三人开车在惠安堡镇找到了一个收原油的厂子,曹拴狼和厂子老板商量原油的价格是每吨3950元,后三人驱车至下马关镇惠平公路大朗顶山的拐弯处,在上山的过程中,三人商量由李寨文负责挡油罐车,王敏贤负责绑人和开别克车,他负责开油罐车,后三人在路上偷了两个修路工人挡车用的锥形桶,将锥形桶放在路中央,然后三人各戴了一双白色手套,李寨文和王敏贤把一辆白色油罐车挡住,二人将司机捆绑后放到了他驾驶的别克轿车上,后他又驾驶被抢油罐车,王敏贤开着别克轿车到了惠安堡镇离收油厂大约500米的地方停下,他和王敏贤驾驶油罐车到油厂卖油,李寨文在别克轿车上看着司机,被抢原油卖了84000元,后王敏贤继续驾驶别克轿车,他驾驶油罐车开至惠安堡走西安的路边一个荒滩处将油罐车扔弃,他们三人驾驶别克轿车在走盐池的路上,给被害人史文艺说了扔弃油罐车的地方,后三人回到了定边县城 。他给王敏贤给了2万元钱,给李寨文分了三千多元,自己拿了一万元并将剩下的钱存到银行。
11.被告人王敏贤的供述,证实他们三人是在定边一修理厂认识的,是李寨文提出干一票,指的是抢劫原油。2009年9月23日12时许,曹拴狼驾驶一辆别克轿车,拉着李寨文和他到盐池,后三人驱车至同心县下马关镇惠平公路大朗顶路段的山顶上,商量由李寨文负责挡车,曹拴狼负责驾驶油罐车,他负责绑人和驾驶别克轿车,他们三人在路边找了两个修路工人挡车用的锥形桶放在了路中央,每人戴了一双白色手套,19时许,李寨文挡了一辆油罐车,他与李寨文乘机上到油罐车上,在车上,他用言语威胁油罐车司机史文艺,并用胶带将史文艺的双手绑了,李寨文用驾驶室里的一件小孩上衣把史文艺头给蒙了,他用胶带在司机的头部缠了一圈,他和李寨文把司机拉到了别克车上,他开着别克轿车到了惠安堡镇离收油厂有500米的地方停下,他和曹拴狼驾驶油罐车到油厂卖油,李寨文在别克轿车上看着司机,将被抢原油卖了84000元,后继续驾驶别克轿车,曹拴狼驾驶油罐车开至惠安堡走西安的路边一个荒滩处将油罐车扔弃,他们三人在走盐池的路上时,曹拴狼和李寨文将被害人史文艺扔弃并对司机说了油罐车停放地方,后三人回到了定边县城 ,他分得了2万元钱。
12.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及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等情况。
13.(2000)焉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2009于释字第57号释放证明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寨文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蓍县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日期2000年5月8日,刑期从1999年10月28日至2014年10月27日。2009年5月27日减刑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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