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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刑终字第8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刑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占军,男, 1966年12月9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系平罗县头闸中学教师,住平罗县城关镇东园小区综合楼3-302号。2010年1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佐安,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占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占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1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占军因怀疑周进全盗窃其在平罗县太沙造纸厂家属院家中的暖气片、暖气管子等物品,便打电话向平罗县公安局太沙派出所报警,后带领该所出警民警到平罗县太沙造纸厂家属院周进全租住房院内进行查看,被告人马占军在该院内发现其前段时间被盗的铁锤一把,便持铁锤至被害人周进全租住屋内,质问周进全的同时向周进全胸腹部砸了一锤,当场致被害人周进全倒在床上呼吸困难,后经民警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占军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对被害人周进全进行急救,并始终留在案发现场等待在场民警处理,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同时查明,在原审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马占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彦强、陈学花、李妍花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00元。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马占军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发的时间、案件立案及侦破情况。

  2.破案经过、出警情况说明及手机通话清单结合证人王波证言证实,被告人马占军案发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与“120”急救车司机取得联系,抢救被害人。案发后能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3.平公(刑)勘[2010]02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的客观情况。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0年3月25日,在公安人员的带领下,经被告人马占军辨认、指认,平罗县太沙沙湖造纸厂家属院周进全租住房内是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现场。

  5.物证铁锤一把证实,该铁锤系被告人马占军作案时所使用的凶器。

  6.死亡通知书及石嘴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病历证实,案发后被害人周进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7.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周进全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心前区致心脏震荡死亡。

  8.陈维义、丁海军证言证实,2010年1月17日上午10时许,马占军因怀疑周进全盗窃其在平罗县太沙造纸厂家属院家中暖气片、暖气管等物品,便打电话报警,二人出警后到达被害人居住的出租房内,正在说话时,听到马占军说“这个锤子是谁的?我家的锤子怎么到了你们家了”,就听到“咚”的一声,见到马占军手里提的一把铁锤,地上站着的小伙子(指被害人周进全)就手捂着胸口,向前走了一步,就侧倒在床上,呼吸困难,有点气上不来,就急忙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了。案发后,马占军留在案发现场,后被带到公安机关。马占军打人用的铁锤锤柄是用四分钢管焊的,长有20厘米左右,锤头是个圆钢、长有7-8厘米、直径有5厘米左右、锤头挺大。

  9.曹红梅证言证实,警察正在屋内问话时,马占军手中拿了个锤子,就到了小伙子跟前说:“这个锤子是谁的,这是我家的锤子怎么到了你们家”。这个站着的小伙子准备说话,马老师就拿锤子朝小伙子(指周进全)胸部打了一锤,小伙子用一只手捂住胸口,紧接着就跌倒在身后的床边了。

  10.周进旭证言证实,马占军怀疑周进全偷他家的东西,就领着两个警察来到其出租房,警察正在问话时,马占军从外面提了一把锤子进到屋内,对周进全说:“我家的锤子怎么到了你家了?”,周进全还没有说话,马占军拿锤子朝周进全的胸部打了一下,周进全就倒在床上了,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1.王红霞、闫自科、杨彩霞、王金团、牛国智证言证实,2010年1月16日下午6时左右,马占军怀疑被害人周进全盗窃自家的东西,并将周进全追赶至杨彩霞、王金团租住的房间内,质问周进全是否实施了盗窃行为的过程。

  12.贾耀廷证言证实,听其妻子讲,马占军用铁锤子打在了周进全的胸口处,周进全被警察送医院进行抢救。

  13.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调解书、谅解书各一份证实,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调解,并且得到了被害人方的谅解。

  14.收条一份证实,被害人的近亲属在公安机关已经领到赔偿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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