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刑终字第8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宁刑终字第81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岩,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身份证号码:13040619700725035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联邦名都小区5-2-2002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新4区军民路甲2号3-1-13。2009年6月1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7月27日在安徽合肥被抓获。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广灿,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光东,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于山东莒县,身份证号码:37282619741006001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租住北京市海淀区金典花园8-1903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城阳北路436号。2009年2月1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抓获,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东达,男,1955年7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身份证号码:22012419550709721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惠忠里小区8-4-842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春元村刘家屯社。2009年2月1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抓获,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国安、康洁琼,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家玉,女,1946年3月15日出生于北京市,身份证号码:110105194603151520,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1201印刷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幸福三村二巷78号。2009年5月11日在北京投案后被羁押,5月2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8月14日被取保候审。一审宣判后收监羁押。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岩、李光东、刘东达、陈家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银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光东、孙岩、刘东达、陈家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7年下半年,宁夏金地煤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占君听说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白芨沟二号桥沿河床800米、大峰矿中槽采区350米两处灭火工程项目,便想找人帮忙承揽。其朋友刘波遂向其介绍被告人陈家玉,陈家玉则向被告人刘东达询问,被告人李光东能否办成此事,刘东达回复称李光东答复可以办,但要先支付好处费。后刘东达、陈家玉将李光东介绍给刘占君商谈相关事宜,并告知刘占君,李光东系某中央领导的干孙子。9月18日,刘占君应几被告人的要求,与陈家玉签订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受托方陈家玉促成宁夏金地煤业有限公司与神华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涉案两项灭火工程承包合同后,由委托方刘占君支付3千万元汇入陈家玉的帐户。而李光东则联系被告人孙岩,问其能否给刘占君办理涉案工程,孙岩回复李光东可以办理。之后,几被告人谎称事情办成,要签订灭火工程承包合同,两次来银川与刘占君会面,均不了了之。同时,李光东与孙岩还向刘占君谎称,他们要去会见宁煤集团的有关领导办理相关事宜。为此,刘占君于2007年11月1日,分别给李光东、刘东达汇去好处费490万元、10万元,刘东达分给陈家玉5万元,同日,刘东达向刘占君出具“收到办理宁煤集团灭火工程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剩余1700万元如事情不成合同不能签订全额退款”的收条一份。11月3日,李光东将其名下的银行卡(6222020200007227800)交给孙岩,内有50万元;11月7日,又汇入50万元。2007年12月17日,刘占君又给李光东汇款1885万元;次日,李光东将其中的300万元汇到孙岩帐户,此后,李光东还先后给付了孙岩4万元,剩余款项李光东部分转入其他帐户,部分用于消费。孙岩在得款300万元的当日即购买本田奥德赛HG6480BB轿车一辆,共计花费24万余元,其余钱款挥霍。刘占君在支付上述款项后,迟迟得不到回应,便对四被告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发现自己被骗后,要求李光东等人退款。2007年12月26、27日,刘东达、陈家玉分别将自己占有的5万元退赔刘占君;6月27日至9月12日,李光东分数笔将1877万元退赔刘占君;至案发时,仍有498万元被骗钱财无法追回。案发后,被告人李光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内支行9558880200003620670帐户内的存款被冻结;被告人孙岩的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被扣押,车牌号京GXN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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