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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刑终字第81号(2)

  另查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涉案灭火工程项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到案经过、换押凭证证实,⑴2009年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分局经侦队民警在北京市海淀区金典花园工商银行内将李光东抓获,后经李电话联系刘东达,公安人员遂在北京市海淀区翠宫饭店将刘东达抓获;两人均被羁押在海淀区看守所;⑵2009年5月11日,北京市海淀田村派出所发现陈家玉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便联系陈家玉的女儿,其女表示愿意带陈来派出所主动说明情况,12时许,陈家玉在其女儿的带领下来派出所说明情况,当日陈被羁押;⑶2009年7月27日17时许,合肥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支队四大队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和平家园将孙岩抓获。

  2.证明及情况说明证实,⑴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领导不知道宁煤集团所属白芨沟二号桥河床800米灭火工程项目和大峰矿中槽采区350米灭火工程项目,从来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来申请从事这两个项目,也从来没有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批示从事这两个项目;⑵宁夏保能煤田灭火有限公司系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负责煤田灭火工程的管理工作,该公司经过查证,从未接到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上述两个灭火工程项目不存在,公司也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包过上述两个灭火工程项目。

  3.委托合同证实,2007年9月18日,委托方刘占君与受托方陈家玉签订该合同,约定受托方促成宁夏金地煤业有限公司与神华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以下两项灭火工程承包合同--宁煤集团所属白芨沟二号桥沿河床800米灭火工程项目、大峰矿中槽采区350米灭火工程项目;且须满足下列两项条件--按宁煤集团现执行价款标准、两项工程不能分标段。还约定,受托方完成上述委托事项的,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3千万元,汇入陈家玉在银川市商业银行的帐户。

  4.工行个人业务凭证、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等书证证实,⑴2007年11月1日,刘占君分两笔汇给李光东、刘东达490万元、10万元;⑵11月3日、7日,李光东向其银行卡(6222020200007227800)内存入100万元交给孙岩;⑶12月17日,刘占君分七笔给李光东汇去1885万元,李光东将款用于支付孙岩、转入其他帐户或消费;⑷12月18日,李光东分两笔汇给孙岩共计300万元,当日孙岩即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余款转入其他帐户或消费;2008年10月25日,汇给孙岩1万元;⑸2007年12月26、27日,刘占君收到汇自北京的两笔款各5万元;自2008年6月27日至9月12日,李光东分11笔将1877万元汇给刘占君。

  5.收条证实,2007年11月1日,被告人刘东达向刘占君出具该收条--今收到办理宁煤集团灭火工程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剩余1700万元如事情不成合同不能签订全额退款。

  6.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证实,2009年2月20日,公安机关冻结李光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内支行的9558880200003620670帐户,至2010年2月21日续冻时,金额为219786.42元。

  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POS机票、交款票据、发票联证实,2009年8月20日,自被告人孙岩的员工曹志华处扣押奥德赛HG6480B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码京GXN235,系孙岩于2007年12月18日自北京市北方文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

  8.被害人刘占君的陈述证实,他是宁夏金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下半年,听同行业说宁煤集团将批白芨沟二号桥沿河床800米、大峰矿中槽采区350米两处灭火工程,他便找人办理。9月份前后,朋友刘波向他介绍认识陈家玉和郭书伟,后通过陈家玉认识了刘东达,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在北京见李光东时,陈家玉、刘东达介绍李光东是某中央领导的孙子,李光东说中央领导他都熟,这点小事很快就办了,并通过陈家玉向他转告要3千万元好处费,先期活动经费500万元,这几天就可签合同,又说中央领导安排完了,就等你付钱,于是就在北京给李光东打了490万元,给刘东达打了10万元,结果灭火工程一直签不下来,孙岩和李光东、刘东达、陈家玉在2007年11月10号左右再次来银川说给你现场办。等了两天什么反应都没有,李光东说领导说打的钱太少要再付2千万元,就又向李光东的银行帐户汇了1885万元。之后发现被骗,向李光东等人索要己付钱款,李光东还了1877万元,刘东达和陈家玉也还了10万。

  9.证人王俭的证言证实,他是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不认识李光东、孙岩,也没有谈过灭火工程,集团是否有白芨沟二号桥河床800米及大峰矿中糟采区350米灭火工程不清楚,具体要到灭火处了解。

  10.证人郭书伟的证言证实,2007年8月份,刘占君想在北京找人办理灭火工程的事,找到了刘波,刘波问他北京是否有关系?他又问陈家玉,陈家玉回电话说找了一个刘总(刘东达),但刘总要看相关资料,刘波就将资料给了陈家玉,后来陈家玉说刘总要见刘占君,几天后刘占君到北京在国务院第二招待所和他、陈家玉、刘东达、李光东见面,他和陈家玉先走了。刘占君和陈家玉签的合同是刘波、刘占君找律师起草的,刘东达、李光东不在场,说让陈家玉代表签订。他第一次是2007年十一假期和刘波一起来银川,看刘占君公司的实力怎么样;第二次是11月末至12月初,与陈家玉、刘东达、李光东一起来银川,和刘占君商量与宁煤集团签订灭火工程合同的事,两天后因合同的事没商量成就返回北京了。2008年陈家玉给他说刘占君不做了,让再找一家公司,他就联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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