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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刑终字第80号 (2)

  原审被告人季利华上诉及二审时提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对其减轻处罚。理由是:1.梁建晖、李克文等5人的钱是他们主动给自己赚取高额利息的,其没有编造借口欺骗他们;2.其未否认过欠款事实,且案发前已与他们协商还款事宜,因实际所欠金额与借条所载借款金额相差巨大而未达成还款协议;3.其未逃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口供前后一致,有自首倾向;4.其未将犯罪所得挥霍,也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5.其归案后退赔被害人损失达40多万元;6.其有年幼的女儿和年老残疾的母亲需要扶养;7.各被害人明知上诉人季利华许诺的是高额利息,仍不顾上诉人季利华的偿还能力而出借,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而明显的过错。

  原审被告人杨学上诉提出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犯罪,请求二审对其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季利华自2007年4月9日至2008年12月14日,以高息借款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梁建晖115万元、蒋爱琳101.75万元、李克文140万元、王金红45万元、任波13.55万元,用伪造的房产证及房屋他项权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马旭婵12万元、王伯文14.4万元、陈学义14.4万元、张彦锋9.6万元、魏凯41.5万元、吴玉平10万元、吴全刚6万元,伙同上诉人杨学用伪造的房产证及房屋他项权证作抵押,骗取杜占军25万元,以及上诉人季利华在案发后退赔魏凯损失41.5万元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借条22张及《借款抵押合同》6份(均为复印件),证实:上诉人季利华于2007年4月9日至2008年8月1日向梁建晖借款共八笔,借条所载借款金额共计186万元,其中2008年1月12日借款一笔,借条所载借款金额为100万元,2008年8月1日借款一笔,借条所载借款金额为15万元;于2008年11月28日向蒋爱琳借款一笔,借条所载借款金额为116.4万元;于2007年5月21日至2008年11月14日向李克文借款共四笔,借条所载借款金额共计194万元;于2008年6月6日至2008年7月1日向王金红借款共二笔,借条所载借款金额共计50万元;于2008年11月10日至2008年11月20日向任波借款共三笔,借条所载借款金额共计50.55万元;于2007年9月5日向马旭婵借款一笔,借条所载借款金额为12万元,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正源南街锦绣苑小区7号楼面西1层网点2号房屋(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6010005号)作抵押;于2008年11月20日向王伯文借款一笔,借条所载借款金额为15万元,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锦泰花园二组团30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8013210号)作抵押;于2008年11月24日向陈学义借款一笔,借款合同所载借款金额为15万元,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锦泰花园二组团32号楼3单元202室(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8012310号)作抵押;于2008年11月24日向张彦锋借款一笔,借款合同所载借款金额为10万元,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建材巷8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513087号)作抵押;于2008年11月26日、2008年12月11日向魏凯借款各一笔,借款合同所载借款金额分别为30.8万元、16.5万元,共计47.3万元,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锦泰花园二组团30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8012100号)及32号楼3单元201室(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8013210号)、金凤区正源南街锦绣苑3号楼4号门面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07052112号)作抵押;于2008年12月2日向吴玉平借款一笔,借款合同所载借款金额为10万元,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德胜一村12号楼2单元303室(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523084号)作抵押;于2008年12月14日向吴全刚借款一笔,借条所载借款金额为6万元。上诉人杨学于2008年12月13日向杜占军借款一笔,借条所载借款金额为25万元。

  (2)物证房产证10本及房屋他项权证4本(均系原物),证实:经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查阅房屋权属档案,上诉人季利华抵押给被害人马旭婵、王伯文、陈学义、张彦锋、魏凯、吴玉平、杜占军、吴全刚的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6010005号、第2008013210号、第2008012310号、第200513087号、第2008012100号、第200523084号、第2006005308号房产证及房屋他项权证、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07052112号房产证及房屋他项权证均系伪造。

  (3)公证书6份,证实: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上诉人季利华分别与王伯文、陈学义、张彦锋、魏凯、吴玉平,以及上诉人季利华之弟季利民与魏凯对双方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进行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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