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刑终字第80号 (3)
(4)被害人梁建晖、蒋爱琳、李克文、王金红、任波的报案及陈述,证实:5人与上诉人季利华系朋友关系。2007年9月以来,上诉人季利华以其舅父的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5人许诺高息借款,待资金周转正常后立即还款,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上诉人季利华并未还款,5人遂到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实,该公司答复并未委托上诉人季利华向他人借款,也未收到过上诉人季利华交来的资金,5人方知自己被骗。并证实:上诉人季利华给梁建晖出具的借条所载借款金额共计186万元,许诺的月息是5分,后返还71万元,实际骗取梁建晖115万元;给蒋爱琳出具的借条所载借款金额共计116.4万元,许诺的月息是5分,借条所载的借款金额包含利息14.65万元,实际骗取蒋爱琳101.75万元;给李克文出具的借条所载借款金额共计194万元,许诺的月息是5分至1毛,后以支付利息的方式返还了部分,实际骗取李克文140万元至150万元;给王金红出具的借条所载借款金额共计50万元,许诺的月息是5分,付款时扣除利息5万元,实际骗取王金红45万元;给任波出具的借条所载借款金额共计31.55万元,许诺的月息是5分,后以支付利息的方式返还18万元,实际骗取任波13.55万元。
(5)被害人马旭婵的报案及陈述,证实:其与上诉人季利华系朋友关系。2007年9月5日,上诉人季利华以其投资缺少资金为由,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正源南街7号楼面西1层网点2号房屋(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6010005号)作抵押,向其借款12万元,并给其出具了借款金额为12万元的借条1张,无利息。借款到期后,上诉人季利华并未还款。后来,听说上诉人季利华用伪造的房产证骗人钱财,遂持上诉人季利华抵押给自己的房屋产权证书到银川市房管局核实,该局答复该房产证系伪造,方知自己被骗。
(6)被害人王伯文、陈学义、张彦锋、魏凯、吴玉平、杜占军、吴全刚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08年11月至2008年12月,上诉人季利华以其做工程需要周转资金、年底给工人发工资需要周转资金、购买机电设备需要周转资金等为由,分别向王伯文、陈学义借款各15万元、向张彦锋、吴玉平借款各10万元,向魏凯借款30.8万元,向吴全刚借款6万元,并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锦泰花园二组团30号楼3单元301室(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8013210)号、32号楼3单元201(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8012100号)、202室(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8012310号)、建材巷8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513087号)、德胜一村12号楼2单元303室(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523084号)作抵押;季利民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锦绣苑3号楼4号门面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07052112号)作抵押,为上诉人季利华向魏凯借款16.5万元;上诉人杨学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中心巷78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6005308号)作抵押,为上诉人季利华向杜占军借款25万元。双方还对《借款抵押合同》予以公证,公证时上诉人季利华一直在场。2008年12月15日上诉人季利华再次向魏凯借款,魏凯持上诉人季利华抵押给自己的2本房屋产权证书到银川市房管局核实,该局答复其出示的房屋产权证书均系伪造,魏凯方知自己被骗。王伯文等7人看到2008年12月17日的《银川晚报》刊登的上诉人季利华、杨学二人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进行诈骗的消息后,也持上诉人季利华抵押给各自的房屋产权证书到银川市房管局核实,该局亦答复他们出示的房屋产权证书均系伪造,王伯文等6人方知自己被骗。并证实:王伯文、陈学义、张彦锋付款时均扣除了利息,其中王伯文、陈学义各扣除6千元,张彦锋扣除4千元,上诉人季利华实际骗取王伯文、陈学义各14.4万元,实际骗取张彦锋9.6万元、吴玉平10万元、杜占军25万元、吴全刚6万元;上诉人季利华骗取魏凯47.3万元,案发后,由其弟季利民代其退赔魏凯损失16.5万元,其近亲属代其退赔魏凯损失25万元,共计退赔41.5万元。
(7)证人季利民2009年1月6日的证言,证实:其姐季利华用其名字伪造了房产证,并指使其到公证处给魏凯出具借条为她骗钱,所骗的钱全部被其姐季利华拿走了。
(8)证人董建东2008年12月17日的证言,证实:2008年11月26日上诉人季利华以其购买机电设备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锦泰花园30号楼3单元301室的房屋作抵押,通过董建东联系,向魏凯借款30.8万元。2008年12月12日上诉人季利华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锦绣苑7号楼3单元4号营业房作抵押向魏凯借款16.5万元。2008年12月13日上诉人季利华以上诉人杨学名下的营业房作抵押,通过董建东联系,向杜占军借款25万元,借款和公证时上诉人季利华均在场。2008年12月14日上诉人季利华又用她的1本房屋产权证书作抵押,通过董建东联系,向吴全刚借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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