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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刑终字第80号 (4)

  (9)证人王芳2009年7月31日的证言,证实:其所在的宁夏国信公证处为上诉人季利华与王伯文、陈学义、张彦锋、魏凯、吴玉平、杜占军、吴全刚办理过借款抵押公证,其中由其公证的是上诉人季利华与王伯文、陈学义、张彦锋、吴玉平的借款抵押。

  (10)上诉人杨学的供述,证实:2008年12月13日上诉人杨学以其购买粮食加工设备需要周转资金为由,用上诉人季利华伪造的上诉人杨学的房屋产权证书作抵押,为上诉人季利华向杜占军借款25万元,并由上诉人杨学给杜占军出具借条1张,且与杜占军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供述:其向杜占军借款前就已知上诉人季利华伪造了自己的房屋产权证书,并已知上诉人季利华到处骗钱还账;公证时,上诉人季利华一直在场。

  (11)上诉人季利华的供述,证实:2007年至2008年其以5分至1毛的高息向梁建晖借款共计115万元,其中100万元的借条是2007年至2008年其陆续向梁建晖的借款总额加利息后重新出具的;向蒋爱琳借款共计116.4万元,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其中月息是1毛;向李克文借款共计194万元,其中2007年5月21日的4万元无利息,其他190万元给过利息;向王金红借款共计50万元,包括本金和利息;向任波借款共计31.55万元,包括利息在内。后来,因为还不上钱,自己就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作抵押骗钱,其中用伪造的自己的房屋产权证书作抵押,骗取马旭婵12万元、魏凯28万元、吴全刚6万元,王伯文、陈学义、张彦锋、吴玉平共计50万元,用伪造的其弟季利民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魏凯13.5万元,用伪造的上诉人杨学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杜占军25万元。并供述:用于抵押借款的房屋产权证书均是自己找人伪造的;其向魏凯、杜占军、吴全刚借款均是董建东联系的。

  (1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上诉人季利华之弟季利民代上诉人季利华退赔魏凯损失16.5万元,其他亲属代上诉人季利华退赔魏凯损失30.8万元,共计退赔魏凯损失41.5万元。

  (13)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季利华生于1973年10月13日,上诉人杨学生于1980年9月20日,作案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上列证据已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上述事实,对其证明效力应予确认。

  关于上诉人季利华二审时提出梁建晖、李克文等5人的钱是他们主动给自己赚取高额利息的,其没有编造借口欺骗他们的辩解意见,经查,上诉人季利华所提梁建晖、李克文等5人的钱是他们主动给自己赚取高额利息的无证据证实;被害人梁建晖、李克文等5人的报案及陈述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季利华向5人提出的借款理由或是其舅父桑某某的神州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周转资金,或是自己给该公司供货需要周转资金,后经5人到该公司核实,得知该公司并未委托上诉人季利华向他人借款,也未收到过上诉人季利华交来的资金;上诉人季利华一二审时也供述自己既没有为该公司借过款,也没有为该公司供过货,其所借款全部高息放贷给他人。综上理由,原判认定上诉人季利华虚构借款,骗取梁建晖、李克文等5人钱财的事实清楚,上诉人季利华的该条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季利华二审时提出其在案发前已与梁建晖、李克文等人协商过还款事宜,因实际所欠金额与借条所载借款金额相差巨大而未达成还款协议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季利华二审时提出其没有逃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口供前后一致,有自首倾向的辩解意见,经查,上诉人季利华虽未逃跑,归案后也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但上诉人季利华是被被害人魏凯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故上诉人季利华无自动投案之情节,不具备自首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季利华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确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以高息为诱饵骗取梁建晖等人钱财的罪行,但该罪行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其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骗取魏凯等人钱财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该行为也不能以自首论。因此,上诉人季利华的该条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季利华上诉时提出各被害人明知其许诺的是高额利息,仍不顾其偿还能力而出借,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而明显过错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各被害人或是上诉人季利华的朋友,或与上诉人季利华相识,理应对上诉人季利华的财产状况有一定了解,但各被害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仍不顾上诉人季利华的偿还能力巨额借款给上诉人季利华,对各自被骗确有一定过错;然而,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上诉人季利华虚构借款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因此,引起本案发生的重大过错人应是上诉人季利华,而非本案各被害人。上诉人季利华的该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杨学上诉时提出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杨学在知道上诉人季利华伪造了自己的房屋产权证书后,仍虚构自己购买粮食加工设备的事实,以自己名义为上诉人季利华向被害人杜占军借款,并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作抵押担保,致使杜占军的25万元被上诉人季利华骗取,故上诉人杨学对上诉人季利华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是明知的,上诉人杨学的该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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