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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刑终字第8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刑终字第86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桂芹,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640111196703200342,回族,宁夏银川市人,小学文化,捕前系龙之鑫网吧保洁员,住银川市兴庆区友爱小区二期7-3-502室。2008年6月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二审辩护人邹俭伟,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史永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杰,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0219690512167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无业,住成都市锦江区工农院街89-5-2-2号。2008年5月3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宁县看守所。

  一审辩护人白玉冰,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瑛,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04198210175767,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草原村小区1号楼东单元704室。2008年5月3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一审辩护人刘军,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郭羽,女,1990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81199008142522,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韩城市人,无业,住韩城市建安公司团结村3-4-308室。2008年5月3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一审辩护人韩佐安,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曹源,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640103197202100910,汉族,高中文化,宁夏银川市人,银川市公共交通公司职工,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康怡园7-5-602室。2008年6月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宁县看守所。

  一审辩护人王京山、杨涛,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杰、曹源、周桂芹贩卖毒品,李瑛、郭羽运输毒品一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银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瑛、郭羽、曹源、周桂芹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宁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09)银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桂芹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5月初,被告人周桂芹为被告人李杰承租了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利群小区2-502室的住房一套。5月6日,李杰与被告人李瑛、郭羽约定,以每次2000元的好处费由李瑛、郭羽给李杰从成都往银川运输毒品,随后三人到达成都。5月8日晚,李杰将前面带口袋的两个裤头,分别装二包冰毒让李杰、郭羽各穿一条,三人从成都坐火车到达中宁火车站,转乘汽车到银川李杰的租住房,李瑛、郭羽将毒品交给李杰,各得1000元返回西安。5月中旬的一天,李杰指使周桂芹将放在出租房枕头下手机盒中的20包毒品交给被告人曹源,曹源拿回家。后按照李杰的要求,曹源将20包毒品送到中山北街“香辣蟹”餐厅门口的李某手中,李某将现金交给曹源,曹源将现金存入李杰持有的帐号为4367424470430908659王永刚名下。2008年5月13日至5月28日,曹源在该卡上共存入现金4.35万元。

  2008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杰在成都与在西安的李瑛、郭羽电话联系后,将800元现金存入李瑛的农业银行卡上作路费。次日李瑛、郭羽到达成都。5月29日李杰将前面带口袋、分别装有五包冰毒和麻古的米黄色裤头让李瑛、郭羽各穿一条,于当晚22时30分乘坐成都到中宁的火车。5月31日中午12时许,李杰、李瑛和郭羽在中宁火车站出站口被公安人员抓获,从李瑛处缴获五包毒品疑似物,去包装后经称量:白色晶状物为181.1克,麻古144粒,重13.2克,共194.3克;从郭羽处缴获五包毒品疑似物,去包装后经称量:白色晶状物为184.9克,黄色晶状物为44.9克,红色片剂1粒0.2克,共230克。经鉴定白色和黄色晶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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