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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刑终字第86号 (2)

  一、永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08年5月初,永宁县公安局获得线索,有一四川籍男子长期往返银川、成都两地雇佣人员贩卖毒品。该局缉毒大队根据线索布控,于5月31日中午12时许,在中宁火车站出站口抓获李杰、李瑛和郭羽,并从李瑛和郭羽包内各搜出米黄色裤头口袋内的毒品疑似物五包。6月2日,缉毒大队又得到线索,李杰在银川南门租住的房子很有可能存有冰毒,负责租房的人叫周桂芹。当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百吉酒店附近抓获周桂芹,并让周桂芹指认了其为李杰承租的房子。在李杰的租住房,周桂芹接到曹源的电话称要为其大哥搬运行李,周桂芹让曹源到出租房。17时许,曹源为李杰搬运行李时被抓获。

  二、永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毒品照片,证实(一)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李杰处扣押飞利浦手机二部、手机卡三张(手机号码分别为:13519579720、15009601735、另一手机卡身号为:898600102995A4132603),中国建设银行卡二张(卡号为:4367424470430908659、6227004471460038591)。(二)从被告人李瑛处扣押前面带有口袋的米黄色裤头一个,裤头口袋内装有毒品疑似物五包,去包装后经称量:白色晶状物为181.1克,一包红色药片状物37片(重3.4克),另一包红色药片状物106片和1片绿色药片状物重9.8克,总计194.3克;扣押李瑛爱立信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号码:15825371827)。(三)从被告人郭羽处扣押前面带有口袋的米黄色裤头一个,裤头口袋内装有毒品疑似物五包,去包装后经称量:白色晶状物为184.9克,黄色晶状物为44.9克,红色片剂1粒0.2克,共计230克;扣押了郭羽CECT手机一部,手机卡三张(号码分别为:15825372237、13995287834、13028436863),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钥匙一把。(四)从被告人曹源处扣押银白色电子称一台,塑料袋五个(内装2×3公分的塑料袋)。

  三、宁夏公安厅毒品检验鉴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李瑛、郭羽处缴获的白色晶状物、黄色晶状物、药片状物经取样检测,从白色晶状物、黄色晶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从红色药片状物、绿色药片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从李瑛处缴获的白色晶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5.4%±2.2%、74.9%±2.2%、73.8%±2.2%、73.2%±2.1%、74.2%±2.1%;从被告人郭羽处缴获的白色晶状物、黄色晶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9.2%±2.6%、79.2%±1.3%、80.1%±1.4%、80.1%±2.6%、80.1%±1.4%、80.3%±1.3%、78.9%±1.4%。鉴定结论已告知李杰、李瑛和郭羽。

  四、永宁县公安局毒品检材取样及上交记录、银川市禁毒委员会毒品收据,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李瑛和郭羽处扣押的冰毒410.9克,从中取检材74.4克,实交336.5克;麻古144粒(13.2克),从中取检材3粒(0.6克),实交麻古141粒(12.6克);从被告人郭羽处缴获的红色片剂1粒(0.2克),未做鉴定,已交银川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五、永宁县公安局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证实经对被告人李杰、李瑛、郭羽、周桂芹尿样检测,结果均呈阴性反应,表明该四被告人没有注射、吸食冰毒类、吗啡类毒品。

  六、火车票三张,证实公安人员扣押了2008年5月29日22时30分从成都开往中宁的1718次火车18车厢19号中、下铺和15号下铺的火车票三张的事实。

  七、证人王永刚证言,证实2008年初认识了李杰。3至4月的一天中午,他在茶楼打牌,李杰找到他说没带身份证,想登了宾馆休息,他就把身份证给了李杰;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李杰回来将身份证还给他。他在建行没办过卡。

  八、查询单、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银行卡存款凭条,证实(一)2008年5月27日,在被告人李瑛的农业银行卡上存入现金800元的事实。(二)从2008年5月13日至5月28日,在被告人李杰持有、名为王永刚的4367424470430908659的建设银行账户上,由曹源先后存入人民币4.35万元的事实。

  九、被告人李杰供述,证实2008年5月26日16时许,我在四川成都一家宾馆的房间,等了一会儿来了个二十多岁的小嘎子,从黑塑料袋里掏出八包用白塑料包好的冰毒,每包50克,共计400克,每包1.5万元,共12万元。我拿到货给郭羽打电话说事情办好了,让她到成都来。郭羽接到电话和一个叫李瑛的坐飞机来到成都。5月29日我买了三张到中宁的火车票,三人在一个车厢,铺位不在一起。上火车前,我从地摊上买了二条防盗裤头,前面有拉链,我在每个裤头里放了四包冰毒,让郭羽和李瑛在卫生间穿上。她俩知道裤头里装的是冰毒,都愿意带,我说把毒品带到银川每人给2000元的报酬。5月31日11时左右我们到中宁火车站下车,刚到站口就被抓了。我有两部手机,号码是15009601735和1351957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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