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刑终字第5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刑终字第52号
抗诉机关暨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跃海,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初中文化,捕前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银新苑A3区9-2-501室,个体司机。2007年9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江水,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跃海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增义、左金平、党亚萍、陆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银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跃海、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增义、左金平、党亚萍、陆瑶不服,均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8)宁刑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09)银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跃海、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增义、左金平、党亚萍、陆瑶不服,均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9月17日14时40分许,魏连峰与被害人陆海峰酒后在温州商城前由南向北过马路,被告人马跃海驾驶出租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与魏连峰、陆海峰相遇,陆海峰以马跃海撞了自己而与其发生争执,被魏连峰等人劝开。马跃海驾车欲离开,陆海峰又站到车前与马跃海再次发生争执并走到驾驶室处用手指马跃海,马跃海下车与陆海峰相互殴打,马跃海向陆海峰头面部击打数拳,在踢陆海峰时自己倒地,陆海峰扑向马跃海被一出租车司机与他人劝拉双方、往开推陆海峰时,陆海峰后退几步仰面倒地,随后被“120”送往急救中心。陆海峰经抢救于2007年9月20日8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陆海峰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跃海出生于1982年11月6日,案发时系成年人。
2.电子监控录像,证实2007年9月17日14时42分许,被害人陆海峰与魏连峰在银川商城前的马路上,陆海峰与马跃海发生争执,马跃海向陆海峰头部击打数拳后踢陆海峰时自己倒地,陆海峰扑向马跃海,一出租车司机与围观群众一边往起拉马跃海,一边往后推陆海峰,陆海峰顺势倒退几步仰面倒地。
3.银川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尸体照片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陆海峰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磕碰于具有一定平面的物体(如地面)可以形成此种损伤,陆海峰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害人亲属及被告人。
4.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京)法源司鉴[2009]病初字第7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1)被鉴定人陆海峰左侧颞肌出血、左顶枕部头皮下出血、左颞部线状骨折、左颞骨岩部(颅中凹处)骨质出血、左颞叶较大范围硬膜下薄层血肿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叶脑挫伤符合躯体后仰倒地时左颞后部着地所形成冲击伤的特点。(2)陆海峰右侧颞叶脑挫伤符合躯体后仰倒地时左颞后部着地所形成对冲伤的特点,右额叶脑挫伤符合滑动性脑挫伤的特点。(3)陆海峰左侧顶枕部头皮下出血可以由拳击头部形成。(4)根据现有送检材料,陆海峰符合倒地磕碰所致严重颅脑损伤的死亡特点,拳击所致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的依据不足。
5.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关于对陆海峰案件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证实根据现有材料,陆海峰酒后、发生纠纷前的状态不符合颅内存在出血的情况。
6.证人解立新证言,证实2007年9月17日14时50分许,在温州商城门前的马路上有辆红色出租车开得慢,有两个男的过来,其中一个男的在车顶拍了一巴掌说把他撞了,司机和那个男的开始争吵但没下车,拍车顶的那个男的边骂边跑到车前让司机撞他,闹了好长时间。和拍车顶一起的一个戴眼镜的男的拉拍车顶的人、不让司机下车,那个男的冲上去打了司机一拳,司机下来在拍车顶的男的腰部踹了一脚,脸上打了几拳,拍车顶的男的也还手了,不一会儿,拍车顶的男的倒在地上,怎么倒的没看清。
7.证人赵立虎证言,证实2007年9月17日15时许,见两个人向银川商城走来,一出租车沿南薰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商城南门附近时,差点儿把两个过马路中的一个穿深色衣服的人碰了,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就与司机发生了争吵,旁边的出租车司机与穿深色衣服一起的戴眼镜的男子拉差点撞人的司机,穿深色衣服的男子用手拍引擎盖,走到驾驶室跟前朝司机打了一拳;司机又下车和穿深色衣服的男子打起来,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在旁边站着突然仰面倒地,怎么倒地的没看清楚,鼻子有点血。过马路的两个男的身上都有酒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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