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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抢劫、故意杀人、猥亵儿童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皖刑复字第0034号

  被告人杨军,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六安市裕安区狮子岗乡南岳庙街道居委会渡口组,暂住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街道。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军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0年3月29日以[2010]六刑初字第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维友、张灿、刘宗加、俟自英经济损失10万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杨军经预谋于2009年9月2日先后两次到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街道居民刘定云住处踩点。次日凌晨,杨军携带三棱尖刀、宽胶布等作案工具,从刘家一楼西侧卫生间窗户进入室内。杨军翻找财物时被刘定云发现,杨军即采取扼颈、持刀威胁等手段将刘控制,后用胶带将刘的手脚捆绑索要钱财。刘定云的女儿刘某被惊醒后下楼,被杨军言语威逼又返回二楼卧室。为制止刘定云呼救,杨军用一块布捂刘定云的嘴,又持三棱尖刀捅刺刘的颈部,后进入二楼卧室,抢得现金700余元。杨军返回一楼发现刘定云仍在呼救,遂用塑料盆装上水,将刘头面部按入水盆,致刘当场死亡。杨军担心罪行败露,决定杀死刘某灭口,又将水盆端至二楼卧室床上,先对刘某实施猥亵,后将刘某头面部按入水盆致刘某当场死亡。后杨军用抹布、拖把清理现场,将刘定云家的电脑、手机、黄金项链、铂金戒指、香烟等物品带离现场,将三棱尖刀丢弃在刘定云家门前的碎石堆内,将赃物分藏于外公徐为荣和舅舅徐广生家。经法医鉴定:刘定云系窒息死亡;刘某系遭他人将口面部浸入水中致溺水死亡。经估价鉴定:被抢物品价值770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皖公(裕)勘[2009]09001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案发现场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街道新农贸大市场刘定云住宅。中心现场刘定云住宅位于该市场东侧,两层结构,一楼由东向北分别为门面房、客厅、厨房、卫生间。二楼由东向西分别为东侧卧室、过道、西卧室。门面房西侧墙客厅北侧见靠有拖把一条。距客厅东侧墙4.5m、南侧墙1.5m处地面上长裤裤内见有无色透明胶带一条。卧室地面见有明显清洗、打扫痕迹。距刘定云住宅16.3m处发现一把全长21cm,木柄、钢刃的三棱刮刀。另证实被害人尸体躺卧及现场痕迹提取的情况。附有现场方位图、照片及提取的痕迹、物证登记表在卷。
  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载明:2009年9月4日4时50至5时50分,侦查人员在杨军外公徐为荣及舅徐广生家搜查发现并扣押在案的被抢物品的名称、数量等情况。附有搜查照片在卷,且经杨军在原审庭审时辨认无误。
  3、六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六)公(刑)鉴(医)字[2009]2-239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检见死者刘定云睑结膜、肺脏浆膜面、心脏浆膜面均点状出血,心腔内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等尸体征象;口唇粘膜破损、出血,颈部皮下肌肉出血,符合遭他人捂口及扼颈所致;颈前部创口呈类三角形,创道向右达颈深部等形态特征,符合遭他人持锐器(尖端呈类三角形)刺击所形成;颈部多处皮下出血伴横行线状皮肤裂伤,分析系他人锐器形成的胁迫伤。结论:刘定云系窒息死亡。
  六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六)公(刑)鉴(医)字[2009]2-238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死者刘某鼻腔蕈样泡沫,肺脏、心脏浆膜下点状出血,心腔内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等尸体征象;唇粘膜出血、肿胀,颈部皮下、肌肉出血;外阴部血染,阴道口裂伤、出血。结论:刘某系遭他人将口面部浸入水中致其溺水死亡。附有尸检照片在卷。
  4、六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皖)公(六)鉴(痕)字[2009]030号手印鉴定书载明:现场卫生间南侧墙壁推拉窗下侧提取的汗液指纹两枚、扣押的电脑显示屏上提取的汗液指纹一枚,分别为杨军左手环指、左手中指及左手小指所留。
  5、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裕价认证字[2009]048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刘定云家被抢物品价值为7707元。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杨军、被害人刘定云、刘某的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在卷佐证。
  7、证人陈明荣的证言:2009年9月3日19时51分,刘定云的丈夫张维友打其手机称,让其看看为何联系不上刘定云。其即赶到刘定云家见刘躺在地上,已没有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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