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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抢劫、故意杀人、猥亵儿童案 (2)
  8、证人张维萍的证言:2009年9月3日晚,其在刘定云家见刘面朝下趴在一楼的地上,又到二楼卧室,掀开被子见刘某赤裸着面朝下趴在床上,整个面部浸入一装水的红色塑料盆里。
  9、证人王务兵的证言:2009年9月3日19时许,其在刘定云家看到,刘定云趴在客厅的地上,刘某在二楼侧卧在床上。听陈济银医生讲,二人已死亡。证人陈济银、胡家鲜关于此节亦有相同证言。
  10、证人朱岚心的证言:案发当晚,其在刘定云家斜对面门口的石头堆里发现一把长约20公分、木柄、钢刃的三角刀。
  11、证人张灿的证言:其能确认(照片上的)电脑、手机、项链、戒指系其家所有。
  12、证人张维友的证言证明其家中被抢电脑、手机、黄金项链、铂金戒指等物品的购置时间、价格的情况。另,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张维友已领回被抢物品的情况。
  13、证人徐为荣的证言:其外孙杨军在分路口学驾驶暂住其家中,家里的胶带放在一楼的柜子里。
  14、被告人杨军的供述:其想抢钱缴驾照补考费。2009年9月2日上午,见被害人家西侧的窗户没有装防护栏,想着卸下窗户即能钻进去。下午约六七点,又到那家观察,知道那家仅母女俩。夜里12点左右,带一把三棱尖刀和一卷透明胶布来到那家西侧窗户下,先将窗扇卸下钻进卫生间,后进入一楼客厅。开始找钱时,碰响了东西,一位30多岁妇女穿睡衣下楼察看,其即躲在厨房里。当那女的走来时,其从后面用左胳膊勒住那女的脖子,并捂住那女的嘴,右手拿刮刀抵在那女脖子上,后用透明胶带从后面反绑那女的双手、绑住双脚踝,然后要钱。那女的坚持自己上楼拿钱。二三分钟后,一穿着淡红色衣裤的小女孩从下楼,那女的让小女孩快跑。其怕被别人听到,从地上捡起一块布捂住那女的嘴,并用刀朝那女的脖子捅刺。其和小女孩一前一后上楼拿钱,后将从卧室床头柜找到的四五百元现金放进自己口袋。返回楼下听到那女的仍在低声呼救,其即从厨房端半塑料盆水,把那女的头按在水里直至不动。后为灭口,又把水盆端上楼放在床上,先脱光小女孩衣服猥亵,后将女孩的头按进水盆直至不动。其又到厨房拿抹布清理留在现场的痕迹,用拖把将卧室的地面拖了一遍,之后把一台电脑及显示器、主机装进一绿色布袋子。作案后,将刀扔在被害人家门前碎石堆内,将电脑藏在其舅徐广生家无人住的空房子里。另供,其离开时从被害人家拿了一部红色诺基亚滑盖手机、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铂金戒指。
  上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后为灭口,将被害人刘定云及女儿刘某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杨军在抢劫过程中,猥亵未满十周岁的刘某,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并应依法数罪并罚。杨军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同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六刑初字第0008号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杨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 判 长 周 斌
  代理审判员 王 旭
  代理审判员 段志侠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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