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金等贩卖毒品、开设赌场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皖刑终字第0225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德金,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新村8幢32号201室。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于1986年1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于1991年8月25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寻衅滋事于1997年8月1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3年10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5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德相,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北外街208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正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志炎,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金寨县麻埠镇街道团结村,租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谈中路59弄花苑二村34号401室。因寻衅滋事于2003年4月17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5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9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戴敏,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计春,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六安市裕安区六佛路45号,住裕安区帝都豪园小区3号楼2单元103室。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8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10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8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08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柳军,男,1976年7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六安市金安区新河东路航运公司9栋18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丁其军,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新村二村205栋4单元10号,租住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426栋三单元二楼。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0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30日被抓获,同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志强,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霍邱县西湖乡望湖村林五组。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肖丹丹,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六安市金安区中市街小南海下前进组,住裕安区齐云南村4号楼401室。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12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孟凡胜,男,1968年4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霍邱县孟集镇孟集村姚塘组。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11月7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8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孟龙,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汽车运输公司经理,户籍地六安市裕安区六佛路45号巷6号院,住南门口新华书店宿舍301室。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德金、谭德相、柳军、杨志炎、丁其军、陈志强、肖丹丹、谭计春、孟龙犯贩卖毒品罪、孟凡胜犯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0年4月19作出〔2010〕六刑初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德金、谭德相、杨志炎、谭计春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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