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金等贩卖毒品、开设赌场案 (2)
一审法院查明:
2009年1月至5月,被告人杨德金多次贩卖冰毒给被告人谭德相、肖丹丹,被告人柳军从被告人谭德相、杨志炎、陈志强、肖丹丹、谭计春、孟凡胜处多次购买冰毒卖给六安市多名吸毒人员;被告人孟龙伙同柳军从被告人丁其军处购买冰毒进行贩卖。其中,杨德金贩卖冰毒27.36克,谭德相贩卖冰毒25.36克,柳军贩卖冰毒16.94克,杨志炎贩卖冰毒12克,陈志强贩卖冰毒9.42克,肖丹丹贩卖冰毒9.2克,谭计春贩卖冰毒7.37克,丁其军贩卖冰毒4.82克,孟凡胜贩卖冰毒3.34克,孟龙贩卖冰毒3.2克。
2008年6月至8月,被告人孟凡胜伙同他人在霍邱县孟集镇、三流乡、花园镇等地开设赌场,抽头营利。2008年9月17日,孟凡胜等人在霍邱县花园镇社岗村一树林内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依据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检验鉴定报告、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杨德金、谭德相、柳军、杨志炎、丁其军、陈志强、肖丹丹、谭计春、孟凡胜、孟龙的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德金、谭德相、柳军、杨志炎、丁其军、陈志强、肖丹丹、谭计春、孟凡胜、孟龙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孟凡胜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营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杨德金、谭德相、柳军、杨志炎、丁其军、陈志强、肖丹丹、谭计春、孟凡胜、孟龙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德金、丁其军、谭计春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丁其军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均应依法从重处罚。柳军贩卖毒品1.54克及谭德相贩卖毒品11.86克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肖丹丹、孟凡胜、孟龙认罪态度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杨德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20000元;认定被告人谭德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0元;认定被告人柳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8000元;认定被告人杨志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10000元;认定被告人丁其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认定被告人陈志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认定被告人肖丹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认定被告人谭计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认定被告人孟凡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6000元;认定被告人孟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扣押在案的毒品、犯罪工具奇瑞轿车一部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杨德金上诉主要提出:其未贩卖冰毒给肖丹丹、谭德相,谭也未曾代其贩卖冰毒,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谭德相上诉主要提出:原判认定其贩卖冰毒11.86克证据不足;原判认定其贩卖冰毒的数量错误,应以柳军卖出的冰毒数量计算;其系从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谭德相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杨志炎上诉主要提出:其没有贩卖冰毒给谭计春,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杨志炎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谭计春上诉主要提出:其没有贩卖0.3克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7.07克冰毒系自己吸食所用的,原判定性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事实
1、2009年3月至5月,上诉人谭德相单独或伙同原审被告人肖丹丹从上诉人杨德金处购买毒品27.36克。具体是:2009年3月中下旬,谭德相、肖丹丹乘车至江苏省南京市,从杨德金处购买冰毒8克,加价后转卖给柳军6克。4月初,谭德相乘车至南京市,从杨德金处购买冰毒5克。谭德相加价后转卖给柳军3克、王智1克。4月中下旬,杨德金驾车携带冰毒至六安市。由谭德相加价后转卖给柳军3.5克。5月6日5时许,杨德金驾车携带11.86克冰毒行驶至六安市金安区312国道四十铺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另外,3月,肖丹丹、谭德相乘车至南京市,从杨德金处购买麻果100粒,加价后转卖给原审被告人柳军2粒及王智4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称量笔录载明:2009年5月6日5时20分至6时,公安人员当场从杨德金驾驶的苏A8K997奇瑞轿车烟缸抽屉内查获并扣押在案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状体物质一包及玻璃制冰壶一个。经当面称量,该包疑似冰毒净重11.86克。附有物证照片在卷。
2009年5月6日5时20分至6时30分,公安人员当场从谭德相身上查获及从六安市裕安区齐云西路窑厂巷谭的租房处搜查发现并扣押在案的电子秤、塑料包及银行卡等物品的数量、特征等情况。附有物证照片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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