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金等贩卖毒品、开设赌场案 (3)
(2)六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六)公(物)鉴(化)字[2009]77号检验鉴定报告载明:从杨德金驾驶的车内查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证人卜英昊的证言:其从杨德金处购买过冰毒和麻果。
(4)证人黄河的证言:2009年4月25或26日,谭德相在六安市接待了其与杨德金。其和杨德金在南京市接待过谭德相。
(5)证人王智的证言:其从谭德相处购买过一次冰毒,以每粒100元的价格购买过4粒麻果。
(6)原审被告人柳军的供述:其从谭德相处代孟龙以每包0.2至0.3克购买5包冰毒。
(7)原审被告人肖丹丹的供述:2009年3月下旬,其和谭德相携带5000元钱到南京市,从杨德金处购买8克冰毒。回六安后,两人按每包0.5克将冰毒分成16包。其中,吸食2包,谭德相带走1包,送给柳军1包,剩余12包加价后卖给了柳军。另供,2009年3月,其与谭德相商定由谭出资,其负责联系毒品,利润平分。后两人乘车到南京市,出资2700元从杨德金处购买麻果100粒。回六安后,卖给柳军4粒,送给柳3粒。柳军加价后转卖。
(8)上诉人谭德相的供述:2009年3月,其与肖丹丹商定,其出路费,肖出资金,贩卖毒品后利润平分。后肖丹丹携带5000余元约其到南京市,从杨德金处购买7余克冰毒。4月初,其到南京市从杨德金处购买5余克冰毒后返回六安市,加价后卖给柳军3克、王智1克。4月中旬,其从杨德金处购买7包冰毒约3.5克,加价后卖给柳军。另证,肖丹丹从杨德金处购买过麻果。
2、2009年1月下旬,上诉人谭计春贩卖冰毒0.3克给柳军。同年2月中下旬,谭计春驾车至上海市,从上诉人杨志炎处购买冰毒12克。同年3月3日,谭计春藏匿于中环宾馆209房间内的7.07克冰毒被公安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称量笔录载明:2009年3月12日12时10分至13时20分,公安人员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谈中路59弄花苑二村34号401室杨志炎的租房处搜查发现并扣押在案的电子秤、塑料包、外包锡纸及银行卡等物品的数量、特征等情况。附有物证照片在卷。
2009年3月3日13时30分至14时20分,公安人员从六安市裕安区龙河路中环宾馆209房间谭计春的暂住处搜查发现并扣押在案疑似毒品十八包及手机一部。经当面称量,该疑似冰毒净重7.07克。
(2)六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六)公(物)鉴(化)字[2009]45号检验鉴定报告载明:从杨志炎租房处查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六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六)公(物)鉴(化)字[2009]44号检验鉴定报告载明:从谭计春暂住处查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辨认笔录载明:谭计春辨认出杨志炎系卖冰毒给自己的人、周迪系介绍杨志炎卖冰毒给自己的人。
(4)证人周迪的证言:其曾带谭计春到杨志炎家谈买冰毒一事。另,有周迪对谭计春和杨志炎的辨认笔录在卷。
(5)上诉人谭计春的供述:由周迪带其到上海市找杨志炎购买冰毒。2009年2月23日晚,其在聚浦宾馆从杨志炎处购买了十几克的冰毒。后在杨志炎住处,由杨将冰毒分成二十几包。其返回六安后,交由柳军贩卖。另供,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的冰毒是柳军卖后剩余的部分。
3、2009年年初,柳军先后三次从原审被告人陈志强处购买冰毒0.9克。同年4月30日,陈志强乘车携带冰毒8.52克从上海市返回六安市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2009年4月23日,柳军及原审被告人孟龙经预谋,由肖丹丹从原审被告人丁其军处代为购买冰毒4.82克。后将其中的3.2克加价后转卖给六安市多名吸毒人员。
2009年3月至4月,原审被告人孟凡胜先后两次从江苏省常州市购买冰毒1.8克,加价后转卖给柳军。同年5月6日下午,孟凡胜乘车携带冰毒1.54克从上海市返回六安市,准备和柳军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明:原审被告人柳军先后多次贩卖冰毒给六安市多名吸毒人员。其中,贩卖给孟龙3克、“刘刘”0.9克、范辰斌1.5克、吕亮10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称量笔录载明:2009年4月30日17时40分至18时05分,公安人员当场从陈志强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疑似冰毒、锡纸、塑料软管、银行卡及手机等若干物品的数量、特征等情况。经当面称量,该疑似冰毒净重8.52克。
2009年5月6日5时15分至5时25分,公安人员当场从孟凡胜身上查获并扣押在案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状体物质六包及手机一部、现金200元等物品。经当面称量,六包疑似冰毒净重1.54克。附有物证照片在卷。
2009年5月6日16时20分至17时10分,公安人员从六安市南门新华书店301室孟龙的住处搜查发现并扣押在案的疑似冰毒、电子秤、锡纸、冰壶、吸管、手机、银行卡及转帐凭条等若干物品的数量、重量等情况。附有物证照片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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