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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建东等故意杀人、抢劫、盗窃、掩饰犯罪所得案 (2)
  4、2009年3、4月份的一天夜里,晏建东、晏庆芳、晏振伟、张高尚在新蔡县城计生委门口106国道的辅路上,将代丽丽停放在此处汽车上的一只1100-20型轮胎偷走。经鉴定该轮胎价值2850元。
  5、2009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晏建东、晏振伟、晏庆芳在上蔡县城上和路大刘庄段北侧的辅路上,将周新华停放在此处汽车上的一只900-20型汽车轮胎盗走,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马成云。经鉴定该轮胎价值1720元。
  6、2009年3、4月份一天夜里,晏建东、晏庆芳、晏振伟、张高尚在郸城县化肥厂南“天地瓷砖”门市部门口,将张权车上天河牌1000-20型号轮胎一只和李才中车上朝阳牌1100-20型号轮胎一只偷走,分别卖给马成云等人。经鉴定两只轮胎价值5400元。
  7、2009年3、4月份的一天夜里,晏建东、晏庆芳、晏振伟、张杰在淮阳县粮食局北侧的辅路上,将张翠云汽车上一只825-20型号的汽车轮胎盗走,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马成云。经鉴定该轮胎价值1800元。
  8、2009年5月上旬的一天夜里,晏振伟等人在淮阳县城北供销石油加油站,将王海中停在加油站旁边的汽车上一只1100型汽车轮胎盗走,后卖给马成云。经鉴定该轮胎价值3150元。
  9、2009年5月初的一天夜里,晏建东伙同他人在阜阳市西湖区华佗站,从停在加油站附近的车上盗窃两只825型号的汽车轮胎,后卖给马成云。经鉴定两轮胎价值3310元。
  10、2009年5月上旬的一天夜里,晏建东、晏振伟、张高尚伙同梁伟在临泉县城“皖浙农贸大市场”东门南侧,将应允亮车上的一只900-20型号汽车轮胎盗走,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马成云。经鉴定该轮胎价值1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晏建东为逃避追击,驾驶车辆高速行驶,故意挤靠追赶车辆并发生撞击,致使追赶车辆中民警程文杰、协警员李春新死亡,其明知驾驶车辆高速行驶故意挤靠追赶车辆有可能造成他人车毁人亡,却采取放任态度,导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张高尚在盗窃轮胎过程被失主发现后,以暴力殴打被害人,抢走轮胎,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晏建东、晏振伟、张高尚、晏庆芳、张杰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其中,晏建东、晏振伟、张高尚、晏庆芳盗窃数额巨大,张杰盗窃数额较大。马成云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轮胎,仍收购轮胎8只,价值18280元,其行为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晏建东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要求判令被告人晏建东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晏建东、晏振伟、张高尚、晏庆芳系主犯;张杰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晏建东、张高尚均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晏建东、晏庆芳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认定晏建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月勤、李朝、李鹏、李方方、李文清、李贾氏经济损失人民币303078.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少华、朱兰敏、许晓庆、程庆杰经济损失人民币459179.42元。张高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晏振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晏庆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马成云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张杰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晏建东上诉提出:其主观上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原判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死刑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并认为晏建东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建议二审法院对晏建东慎用死刑。
  张高尚上诉提出:其没有在盗窃时持铁锹殴打被害人,不构成抢劫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晏建东通过手机联系晏振伟、张高尚、晏庆芳、梁伟(在逃),准备于当夜偷轮胎。当晚九时许,由晏建东开着粤BC0128的白色面包车从临泉县城出发,行至河南省上蔡县杨集乡,将停放在云峰网吧门口戚宝艺的摩托车抬到车上,沿原路返回。途径临泉县关庙境内时,正在S102省道关庙段巡逻的临泉县公安局关庙派出所干警示意晏建东等人停车检查,晏建东驾车继续向东行驶,关庙派出所干警驾车追赶。晏建东发现后边有车追赶,加速向东逃跑,并沿公路(东西向公路)中间线北侧行驶,企图阻挡公安人员追上。当逃至S102省道鲖城段三里桥东侧时,派出所车辆追上了晏建东驾驶的面包车,示意晏停下接受盘查,晏未停。当派出所车辆超过面包车时,晏建东加速并挤撞关庙派出所的追赶车辆,导致该车失去控制,撞向路边树木,造成车内的协警人员李春新当场死亡,民警程文杰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春新系交通工具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程文杰系交通工具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骨盆骨折、右下肢开放性创伤致出血、休克、感染继发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估价为4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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