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乐义、王立桂贩卖、运输毒品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皖刑复字第0018号
被告人温乐义,男,1962年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正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正阳县汝南埠镇魏龚村大温庄2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立桂,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房庄村王营东97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乐义、王立桂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阜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乐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认定被告人王立桂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涉案毒品吗啡2420克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9年2月,河南省正阳县人张国胜安排被告人温乐义与王立桂联系,从云南购买毒品。温乐义与王立桂联系后,王立桂又与云南勐腊县的“大嫂”联系,初步确定了购买毒品的价格等事项。20009年4月2日,张国胜和温乐义联系,表示准备出资35万元购买毒品,让王立桂、温乐义帮其到云南购买毒品,并许诺给每人5万元好处费。同年4月4日下午,张国胜伙同温乐义、王立桂乘坐薛建民驾驶的云N51986“天马”牌越野车前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同月6日,四人入住春燕宾馆。王立桂与“大嫂”联系,并与温乐义赶到勐腊县,温乐义与对方商定并先支付毒资34万元购买五袋毒品,余款交货时付清。随后两人返回景洪市。同月11日下午,温乐义驾车到勐腊县城南约20公里一树林处。温乐义将1万元交给王立桂,王进入树林交易。后温乐义、王立桂开车返回景洪市,行至西双版纳州小磨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5袋计2420克嫌疑毒品。经鉴定,被查获的5袋毒品中均检出吗啡成份。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薛建民的证言:温乐义在云南省买了一辆天马牌旧车,温让其帮忙开车到云南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4月6日,其与温乐义、王立桂一起到景洪市,住在春燕宾馆206房间。4月11日晚上6点多,温乐义说出去办事,具体什么事不清楚。
2、证人李季萍的证言:其是景洪市兴旺宾馆服务员,认识温乐义,平时喊他“李哥”。2009年4月7日晚上,温乐义一人到兴旺宾馆住宿。
3、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澜沧江水上分局及民警烟门柯占军、祝元山、秦华等人出具的抓获经过载明:2009年4月12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该分局配合临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云南省小磨高速公路勐宽收费站将犯罪嫌疑人温乐义、王立桂抓获,当场从二人所驾驶的灰白色“天马”牌越野车(云N51986)尾部后盖夹层中查出用黑色胶带包裹的五砣嫌疑毒品。
4、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刑事照片证明公安人员在温乐义、王立桂驾驶的灰白色“天马”牌越野车(云N51986)尾部后盖夹层中查获并扣押黑色胶带包裹的五砣嫌疑毒品的情况。
5、称量毒品笔录及刑事照片证明,公安人员当温乐义、王立桂的面对查获的嫌疑毒品进行称量,5砣毒品净重分别为492克、482克、486克、504克、476克,编为1-5号,并分别提取0.1克送检。
6、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09]205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载明:送检的嫌疑毒品中均检出吗啡成份,含量分别为49.37%、48.26%、47.39%、45.28%、46.38%。
7、辨认笔录载明:温乐义、王立桂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张国胜就是让其购买毒品的人。
8、手机通话记录载明温乐义、王立桂因本案与相关人员通话的情况。
9、春燕旅馆出具的证明载明:2009年4月6日凌晨薛建民一行四人入住该旅馆。
10、视听资料载明温乐义、王立桂供述的情况。
11、被告人温乐义、王立桂对上述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乐义、王立桂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帮助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吗啡2420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温乐义、王立桂所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量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二人系帮助他人贩卖、运输毒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故对二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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