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王守杰故意杀人案 (2)
  9、证人代长根的证言:2009年12月11日上午,王守杰在家拿绳上吊,其同王守如将王守杰救下。
  10、证人张保奎的证言:2009年12月11日上午,王守杰卧室内着了火。其从窗户看到室内地上都是血和水,王用板凳砸自己的头。证人杜明虎、武家起、黄继华、关正芝关于案发当日,王守杰卧室着火一节均有相同证言。
  11、证人段先华、晏继承、段华光均证实王守杰和段菊华同居生活的情况。
  12、证人胡昌峰的证言:从2006年2月,王守杰在河南省固始县安定精神病医院住院三个月,其给王守杰治病。出院后,王守杰家人曾多次到该医院买药。
  13、上诉人王守杰对案发时曾与被害人在卧室内争吵、并持扁担击打被害人的事实予以供认,且其供述与上列证据相互印证。
  上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王守杰提出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的王守杰持凶器砍刺段菊华致段死亡的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及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证人王守如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上午,王守杰即将杀死段菊华的事实相告知。王守杰归案后,对其持械击打被害人的事实亦有供述在卷。故王守杰的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守杰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竟持凶器朝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砍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对王守杰的辩护人提出王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系初犯及归案后能真诚悔罪,要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原判鉴于王守杰有上述从宽情节,已对王从轻处罚。故王守杰的辩护人要求二审法院对王再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斌
  代理审判员 王 旭
  代理审判员 段志侠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浙海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