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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刑终字第11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刑终字第117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军,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宁县宁安镇古城村3队062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12日经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5月15日被中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波,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宁县恩河镇河滩村6队003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12日经中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6月17日被中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军、孙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卫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于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农民邵北华(男,死时35岁)因赌博向被告人于军借款数千元。2008年10月5日,被告人于军为索债将邵北华由固原市带回中宁县。当日18时许,被告人于军打电话给谢楠(已判刑)让谢找人带上木棒给其帮忙。谢楠便叫上与其吃饭的张刚(已判刑)。张刚又打电话给被告人孙波,让孙准备洋镐把。后谢楠驾车载被告人孙波和张刚携带三把洋镐把赶往被告人于军所在饭馆。途中遇田志涛(已判刑),田志涛也上了车。谢楠等四人到被告人于军所在饭馆后,被告人于军吩咐谢楠等四人将邵北华拉出去殴打。谢楠驾车同被告人孙波及张刚、田志涛挟持邵北华至中宁县新堡工业园区风道沟变517宁新线064号电线杆至065号电线杆之间的空地处对邵北华进行殴打。被告人孙波同张刚、田志涛用洋镐把击打邵北华臀部、腿部,被告人孙波朝邵北华头部踢一脚,谢楠同张刚用自己的皮带抽打邵头面部。后邵北华提出和被告人于军谈,被告人孙波等四人将邵北华拉回饭馆并交给被告人于军。被告人于军将邵北华送往医院抢救。邵北华于2008年10月1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邵北华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于军、孙波逃跑,后被中宁县公安局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一审法庭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邵东华(系被害人邵北华的哥哥)证言,证实其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弟邵北华因欠于军几千元钱,于2008年10月5日晚被于军找人打成重伤,生命垂危。

  2.证人康建国证言,证实2008年10月5日中午,他拉于军和顾金福到固原后,于军和顾金福就下车走了。过了一个多小时,于军和一个小伙子上了车。之后,就开车拉着于军和那个小伙子于18时30分许回到中宁。他们二人下车后,他就和朋友王明刚等人涮火锅去了。后看见他拉回来的小伙子的脸和眼睛都肿着。听于军说找人打了那个小伙子。后来他和于军、顾金福将那个小伙子送往医院。

  3.证人龚莹证言,证实2008年10月5日张刚被谢楠叫走。当天19时许,后她给张刚打电话时听到张刚那边在打架,并听到了谢楠的声音。2008年10月9日张刚对她说他们用洋镐把之类的东西把人打了,并说那个人不经打,打了一阵就晕了;

  4.证人左学兵证言,证实2008年10月5日17时许,他与谢楠、谢楠的一个朋友及柴建国等人一起吃饭。18时左右,谢楠接了个电话说有事,就和他的那个朋友先走,他让谢楠开柴建国的车去。谢楠去了一个多小时才回来。

  5.证人刘艳霞(系同案犯田志涛的母亲)证言,证实田志涛离家前曾对其讲有人去打人,把田志涛也叫去了,并说那帮人把人打得很厉害。

  6.同案犯谢楠、田志涛所作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谢楠、田志涛对侦查机关指定的10名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后,确认家住中宁县恩和镇河滩村6队的孙波就是2008年10月5日伙同其殴打邵北华的嫌疑人之一。

  7.证人温国旗证言,证实2008年10月5日18时许,于军给其打电话说他打了邵北华,让其到中医院去给邵北华看伤。邵北华是由康建国开着车和于军、顾金福从固原带回中宁的。

  8.证人张如义证言,证实2008年10月5日晚,他向顾金福询问邵北华被打之事。顾金福说于军从固原把邵北华找着带回中宁后,打电话给他说把邵北华打了。顾金福过去见邵北华头在流血,就给用水洗了并送到医院。他听邵北华说过在玩赌的时候借了于军的五千元钱。于军经常在赌场上放高利贷。

  9.证人马小萍(系被害人邵北华之妻)证言,证实2008年10月5日晚,邵东华到她家里说邵北华被于军打了,她就和邵东华到中宁县医院。邵北华已在手术室被抢救。邵北华因玩赌曾向于军借过5000元钱的高利贷,于军去她家里要过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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