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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刑终字第116号(2)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函、破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破案情况。

  2.被告人李军、牛长安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军、牛长安的年龄、身份,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章程,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注册资料,证实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控股的大型骨干企业。其股东分别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7月11日,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了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国有股股权。2007年5月10日,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宁夏发电集团控股的国有控股公司。特殊资产管理公司系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

  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党干字【2003】63号《关于成立中共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通知》,证实2003年6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决定成立中共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5.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关于朱富海等同志任职的请示、批复》,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朱富海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宁夏发电集团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关于对李军同志任职批复的说明》、李军的简历、干部任免审批表、登记表,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李军干部基本情况表证实,2006年6月20日,原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聘任李军为吴忠仪表特殊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总经理。2008年5月15日,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向宁夏发电集团党委请示。同年6月30日,经宁夏发电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任命李军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同年7月31日,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正式任命李军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秘书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李军任该公司特殊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历史遗留的特殊资产的清理、处置等工作。

  6.授权委托书证实,2008年1月2日,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任育杰委托该公司特殊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李军,代表该公司负责摩尔大厦一、二层商铺转让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有效期自2008年1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

  7.牛长安基本情况表、员工岗位异动申请表、关于拟推荐云南新华房地产项目部经理的申请、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返聘人员申请表、特殊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申请,证实2007年8月,返聘牛长安为云南新华房地产项目部经理。期满后,因摩尔大厦转让后付款期限截止2008年12月31日,该公司于2008年1月决定继续聘用牛长安为云南新华房地产项目部经理,期限为1年,具体负责转让事宜的联系、项目部账目和资料的保管等工作。

  8.被告人李军的供述与辩解及亲笔书写的自书材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李军与牛长安受公司委托在云南出售摩尔大厦房产过程中,共谋向对方索要30万元好处费,李军分18万元,牛长安分12万元。在索贿过程中,李军又超出与牛长安共同索贿的犯意,单独索贿72万元,共计索贿102万元,事后为掩盖受贿行为,唆使该公司证券法律投资部的赵彦锋编造“摩尔大厦地下车位租赁协议解除相关事宜的备忘录”的等事实及经过。

  9.被告人牛长安的供述与辩解及亲笔书写的自书材料、立案前的调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实牛长安与李军受公司委托在云南出售摩尔大厦房产过程中,共谋向对方索要30万元好处费,李军分18万元,牛长安分12万元等事实及经过。

  10.证人石胜利、丁怀俊、邹湘綦的证言,证实其三人在与被告人李军商谈共同购买摩尔大厦的过程中,李军提出要102万元作为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其三人同意后,各自支付34万元,共计将102万元存入李军的存折中的事实及经过。

  11.证人吴春芳的证言,证实该公司在出售摩尔大厦剩余房产过程中,所有房款都以营业收入入账,没有营业外收入。

  12.证人撒全仁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李军在云南签订摩尔大厦合同的相关事实。

  13.证人赵彦锋的证言、指认笔录、其出具和打印“摩尔大厦地下车位租赁协议解除相关事宜的备忘录”的情况说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出具有关于摩尔大厦备忘录盖章的情况说明。关于摩尔大厦地下车位租赁合同解除等有关事宜备忘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0年4月30日,根据李军的口述起草了一份备忘录,后又按照李军的要求加盖股份公司的公章,从杨玉梅处私刻一枚石胜利的印章加盖在备忘录上,编上页码将备忘录放到公司云南新华公司的资料盒内。案发后,侦查机关提取了该份备忘录,从赵彦锋处扣押了“石胜利”私章一枚。经辨认赵彦锋指认“东盛印务”店就是其刻“石胜利”印章的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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