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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刑终字第116号(3)

  14.证人杨玉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侦查机关给她出示的“石胜利”印章经辨认就是她的“东盛印务”店刻的。

  15.证人高伟、许永锡、邱少林、范军、李宁军、高军的证言、邱少宁出具的说明,扣押、退还物品清单、上缴收据及李军指认藏匿102万元现金地点的照片、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卫处刻制的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实,2010年5月1日高伟接到其丈夫李军的电话后,按照李军的要求向许永锡、邱少林借款102万元,后将钱放到李军公司的办公室衣柜内,案发后,侦查机关从李军办公室扣押了102万元现金,并上缴国库的相关事实及经过。

  16.合作建设“昆明春城路新华综合商业大楼”协议书,证实2000年7月3日,原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昆明春城路新华综合商业大楼”即摩尔大厦。

  17.石胜利发给牛长安和李军的报价传真,牛长安转发给李军、石胜利的报价传真,证实石胜利与牛长安、李军商谈购买摩尔大厦房产的有关事实。

  18.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七次董事会会议议案之6,“关于拟出售云南新华房地产剩余房产的汇报”、决议及附件,特资公司出具的《关于拟出售云南新华房地产剩余房产的报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七次董事会会议议案、决议、记录等证实,2008年10月份,特殊资产管理公司向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汇报过拟出售云南新华房地产剩余房产的事情,建议以不低于6700元/m2的价格出售。董事会对此事未形成决定。同年12月26日,特资公司将出售情况向股份公司董事会作了汇报,董事会的决议为同意。

  19.“摩尔大厦”一、二层房产出售协议、车位出售协议、车位出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2)及合同审查会签单、协议草稿等证实,2008年10月31日,经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领导审查协议及会签确认后,李军代表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石胜利、邹湘綦、丁怀俊签订了“摩尔大厦”一、二层房产出售协议和车位出售协议。协议约定: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摩尔大厦的一、二层房产建筑面积3235.93平米,以每平米6384.79元的价格出售给石胜利、邹湘綦、丁怀俊,总价款为20660731元,房款一次性付清。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摩尔大厦的10个地下车位以150万元的总价款出售给石胜利、邹湘綦、丁怀俊。车位款先支付75万元,剩余75万元等公司与大唐国际解除租赁合同后再行支付,如不能解除就不再支付。办理过户手续后,石胜利等3人共向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款共计21410731元。

  20.昆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昆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商品房购销合同、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石胜利、邹湘綦、丁怀俊购买摩尔大厦的一、二层房产及车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等证实,2008年11月25日,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新华房地产项目部与石胜利、邹湘綦、丁怀俊办理了摩尔大厦的一、二层房产及车位的过户手续。

  21.中国银行昆明市白云路支行个人开户申请书,石胜利、邹湘綦、丁怀俊取款凭条及回单、现金支票存根,丁怀俊存折存取款记录,李军存款凭条,李军、邹琳的储蓄账户历史交易查询记录等证实,2008年12月7日,石胜利、邹湘綦、丁怀俊在中国银行昆明市白云路支行,每人向石胜利事先以李军的身份证办理的存折中各存入34万元现金,共计102万元的事实。

  22.李军在中国银行昆明市白云路支行的取款凭条、境内汇款申请书、中国银行宁夏分行吴忠市支行长城信用卡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银川新华西街支行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银河证券宁夏银川股票明细对账单等证实,2008年12月8日,李军在昆明市白云路支行,从石胜利等3人给其的存款存折中分三次将102万元款取出,即分别取款78万元、12万元和12万元。 当日,将其中的12万元以现金的形式汇入了牛长安在中国银行宁夏分行的4563518600002876048账户中,剩余的78万元和12万元共计90万元汇入了李军在中国银行吴忠分行的5183786400008035账户。2008年12月16日,2009年2月25日,李军又将这90万元分别汇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分行银川新华西街支行的6227004470560027785账户,后陆续将这笔款通过银证业务转入股市。

  23.牛长安在中国银行吴忠分行的存取款明细及凭条、房屋买卖协议、收款收据等证实, 2009年1月5日,牛长安从李锦林手中购买了吴忠仪表小区南苑2号高层15C1号房,价格为15万元。当日将李军打给的12万元取出连同自筹的3万元共计15万元支付给李锦林的事实。

  24.云南新华房地产项目部出具的“划款指令”、富滇银行昆明圆通支行电汇凭证、中国银行昆明市白云路支行支付系统收付款通知、招商银行昆明人民中路支行转账汇款回单、云南新华房地产项目部出具的收据证实,截止2008年12月底,石胜利、邹湘綦、丁怀俊除约定的75万元车位款因宁夏银星能源公司未解除租赁合同未付外,其余房款及车位款共计21410731元已全部依照合同约定如期付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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