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刑终字第124号(2)
12.2008年4月14日和2008年6月6日,被告人姬春梅以办药厂用钱为名,以月息5分钱的利息为诱饵,采用写借条的方式从彭阳县白阳镇个体经营者韩丽丽处骗取现金4万元人民币。期间,以利息为名返还韩丽丽现金0.75万元,共计诈骗3.25万元。
13.2008年4月29日至2008年9月10日,被告人姬春梅多次以在外做生意为名,以月息2.5至4分钱不等的利息为诱饵,采用写借条的方式从彭阳县白阳镇政府工作人员虎秉富处骗取现金47.5万元人民币。期间,以利息为名返还虎秉富现金3.19万元,共计诈骗44.31万元。
14.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9月27日,被告人姬春梅多次以在西安办药厂为名,以月息3.5至4分钱不等的利息为诱饵,采用写借条的方式向彭阳县白阳镇陡坡村村民张耀德诈骗32次,共骗取现金62.5万元。期间,以利息为名返还张耀德现金3.855万元,共计诈骗58.645万元。
15.2008年6月1日,被告人姬春梅以做生意为名,以月息5分钱的利息为诱饵,采用写借条的方式从向彭阳县白阳镇姚河村姚河队司机杜玉荣(丈夫韩志斌)骗取现金3万元。以利息为名返还杜玉荣现金0.45万元,共计诈骗2.55万元。
16.2008年6月23日,被告人姬春梅通过丈夫马文,以3分钱的利息为诱饵,采用写借条的方式从彭阳县二中教师周凤玲处骗取现金5万元。以利息为名返还周凤玲现金0.46万元,共计诈骗4.54万元。
17.2008年7月10日至2008年10月9日,被告人姬春梅多次以办药厂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写借条的方式从彭阳县白阳镇工作人员张万科(妻子姬俊兰)处骗取现金29.5万元人民币。
18.2008年7月15日,被告人姬春梅以给其丈夫买车资金周转不开为名,以月息4分钱的利息为诱饵,采用写借条的方式从彭阳县白阳镇民族巷一号个体业主虎维安处骗取现金2万元人民币。以利息为名返还虎维安现金800元,共计诈骗1.92万元。
19.2008年7月19日至2008年9月28日,被告人姬春梅多次以在西安办药厂资金周转困难为名,以月息4.5分钱的利息为诱饵,采用写借条的方式从彭阳县广播电视局职工周萍处骗取现金7万元。期间,以利息为名返还周萍现金0.21万元,共计诈骗6.79万元。
20.2008年8月14日至2008年9月9日,被告人姬春梅多次以在西安办药厂用钱为名,以月息5分钱的利息为诱饵,采用写借条的方式从彭阳县白阳镇友谊街居民陈燕处骗取现金10万元人民币。期间,以利息为名返还陈燕现金0.4万元,共计诈骗9.6万元。
21.2008年9月1日,被告人姬春梅以5分钱的利息为诱饵,采用写借条的方式从彭阳县白阳镇中庄村村民何国武处骗取现金3万元人民币。以利息为名返还何国武现金0.15万元,共计诈骗2.85万元。
22.2008年9月4日,被告人姬春梅在彭阳县城以办药厂用钱为名,以月息4分钱的利息为诱饵,采用写借条的方式从彭阳县白阳镇个体经营者景守刚处骗取现金4万元人民币。以利息为名返还景守刚现金0.32万元,共计诈骗3.68万元。
23.2008年9月7日,被告人姬春梅在彭阳县城以月息5分钱的利息为诱饵,采用写借条的方式从彭阳县白阳镇二号小区居民韩彩玲处骗取现金3万元人民币。
24.2008年9月26日,被告人姬春梅在彭阳县城通过丈夫马文,从彭阳县二中教师姬文兰处骗取现金4万元,无条据。
25.2008年9月27日至2008年9月28日,被告人姬春梅以在彭阳县城买地皮为由,从彭阳县古城镇羊坊村村民马保智处骗取现金6万元人民币。
26.2008年10月10日,被告人姬春梅在彭阳县城以买地皮急用钱为名从彭阳县新集乡政府工作人员马宏芳处骗取现金3万元人民币,无条据。
另查明,在本案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姬春梅于2008年11月10日主动到彭阳县公安局交待了其犯罪事实,因当时姬春梅已怀孕,且案件正在初查中,彭阳县公安局未对姬春梅采取强制措施。2009年5月13日彭阳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3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报案材料共计22份,证明2008年11月5日,彭阳县白阳镇陡坡村村民张耀德等22名被害人报案称:姬春梅以在西安办药厂、在宁夏红寺堡开发区搞开发为名,以高息为诱饵,诈骗被害人数百万元,现姬春梅已逃匿,请求破案。
2.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卷宗共计8宗,证明彭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丰金梅、韩利利、韩志斌等7名原告诉被告姬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时,发现姬春梅的行为涉嫌诈骗,将案卷移送彭阳县公安局的事实。
3.被害人朱亮、虎梅、董忠明等26名被害人的证言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证明姬春梅借其现金未还的事实,该借条复印件经被告人姬春梅当庭辨认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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