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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刑终字第7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刑终字第74号

  上诉人李强故意杀人一案,本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宁刑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书“法定代理人李梅英,女,47岁,系被告人李强母亲。”

  现更正为“法定代理人李梅英,女,57岁,系被告人李强母亲。”





审 判 长 邵建平

代理审判员 张志凯

代理审判员 许天兵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旭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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