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刑终字第6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刑终字第66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胥耀,男, 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胥家村五组116号。2009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
法定代理人胥会才,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胥家村。系上诉人胥耀父亲。
原审被告人张红卫,男, 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八庙村八组517号。 2009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王震,男, 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天王村十五组1033号。2009年11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辉,男, 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天王村五组372号。2009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
法定代理人张平让,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天王村。系原审被告人张辉父亲。
原审被告人苟旺旺,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天王村六组537号。2009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马新辉,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罚鱼村五组208号。2009年12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梁帅帅,男, 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胥家村四组173号。2008年12月21日因抢劫罪被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09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姜耀军,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中专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八庙村十二组200号。2009年11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姜彬彬,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八庙村二组70号。2009年11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5月25日被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杨秀峰,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八庙村十二组189号。2009年11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5月25日被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康凯,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天王村十四组996号。2009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5月25日被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春明,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天王村十三组930号。2009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5月25日被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张录礼,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天王村。系原审被告人张春明父亲。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红卫、王震、张辉、胥耀、苟旺旺、马新辉、梁帅帅、姜耀军、姜彬彬、杨秀峰、康凯、张春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固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胥耀及其法定代理人胥会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各原审被告人,听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上诉辩解材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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