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民申字第158号(2)
综上,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平罗县陶乐吉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罗县陶乐吉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子楠
审 判 员 吴爱玲
代理审判员 哈少宁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晓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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