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宁民商终字第37号(3)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一、解除路星公司与三荣公司签订的《电梯供货合同》;二、解除路星公司与三荣工程公司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三、三荣公司返还路星公司货款466006.80元,并支付违约金55000元;四、驳回路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三荣电梯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0912元,由路星公司负担3002元,由三荣公司负担79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三荣公司负担。

  三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张占晟的行为,未经三荣公司授权,其与路星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上加盖的印章也是伪造的,造成的一切后果应有张占晟个人承担,三荣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路星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电梯供货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定金义务,导致三荣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路星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0)石民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驳回路星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三荣公司的反诉请求。

  路星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路星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为了进一步证明张占晟是三荣公司的工作人员,路星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新证据,即张占晟为购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八一小区”房屋,于2005年3月24日与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以及公证书、三荣公司宁夏办事处于2004年12月12日给张占晟出具的证明其工资收入的介绍信等。以此证明张占晟系三荣公司职工,能够对外代表三荣公司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三荣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电梯供货合同》是由张占晟与路星公司充分洽谈、协商”以及“同年9月11日(2006年9月11日),路星公司与三荣公司经协商,在2006年6月15日签订的《电梯供货合同》(SNP0606301-02)基础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有异议,认为,三荣公司并未委托张占晟与路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张占晟与路星公司签协议的行为,纯属其个人行为,与三荣公司无关,且协议落款处三荣公司印章也是张占晟伪造的。三荣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对路星公司提供的新证据,本院认为,该新证据仅证明2004年张占晟曾是三荣公司宁夏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不能证明其与三荣公司有委托代理关系。

  除对双方当事人不表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外,另查明,本院于2009年12月4日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调取了三荣公司工商档案,该工商档案中三荣公司的行政印章与路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其与张占晟签订的《补充协议》落款处三荣公司的行政印章大小不一致。经本院组织双方质证,双方当事人对本院调取的三荣公司的工商档案,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占晟个人签合同的行为能否代表三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结合本案事实,本案中张占晟虽然曾是三荣公司的职工,在三荣公司与路星公司签订《电梯供货合同》中起到了传递合同的作用,但实际代表三荣公司在盖有三荣公司销售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中签字的人是刘宏,而不是张占晟。合同签订后,三荣公司也未书面委托张占晟对外实施公司行为,路星公司至今亦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三荣公司与张占晟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事实。路星公司对张占晟持有的三荣公司行政印章真伪没有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与张占晟签订《补充协议》,致使466006.80元货款被张占晟据为己有。根据本院对三荣公司行政公章核实的情况,张占晟持有的三荣公司的行政印章与本院向有关部门调取的三荣公司的行政印章大小不一致,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张占晟与路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纯属其个人行为,与三荣公司无关。路星公司以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明张占晟是三荣公司驻宁夏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三荣公司授权张占晟与其他公司承办电梯采购及安装的委托书(经查,工作证与委托书上加盖的三荣公司行政印章与本院调取的三荣公司行政印章亦不一致)等证据,证明张占晟个人行为能够代表三荣公司的理由不充分。因此,路星公司的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一审法院以张占晟作为三荣公司在宁夏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持有三荣公司盖有公章的合同文本与路星公司签订合同,使路星公司有理由相信张占晟代表的是三荣公司。公章是否有假并不影响张占晟作为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其在本次业务中其行为的代表性为由,支持路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