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民终字第34号 (4)
一建公司对杨斌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6不是新证据,不予质证;对证据7中公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裁定书、担保函认为不是新证据,不予质证,但景墨家园142号楼2、3、4号营业房在一审法院诉讼保全前均已出售,只不过没有办理备案登记;证据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和内容不成立;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证据10的真实性不表异议,客观报道了银川市土地储备局负有安置杨斌的义务;证据11的公告不真实、不合法,不予认可;但用地勘测定界图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一建公司所占用的是李双的土地,其无安置杨斌的义务;对证据12中的(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2)、(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公司已被注销,(4)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不认可,(5)真实性无异议,(6)、(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9)中开发改造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收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与一建公司也无关联性。
被上诉人土地储备局在二审中提交了两份证据:1、兴庆区清和北街西侧景墨家园三期119号商住楼分户(层)建筑面积明细表一份;2、关于马金玉房屋安置的承诺一份,关于徐立贵房屋安置的承诺一份。证明一建公司对东精公司接收的九个安置户中的三户已经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了安置,故其对杨斌也应当予以安置。
杨斌对土地储备局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不能免除土地储备局安置的责任。
一建公司对土地储备局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两份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建筑面积明细表无单位印章,其也从未安置过拆迁户。
一建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供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作以下认证:杨斌提交的证据1-6,因土地储备局和一建公司均认为不是新证据,不予质证,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证据7、8土地储备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予以确认;证据9、10、均系媒介报道,一建公司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土地储备局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不予确认;证据11中的用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储备局、一建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对报纸声明各方质证意见不一,不予确认;证据12,土地储备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虽然一建公司对证据(4)、(9)中的收据不认可,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市土地储备局提交的证据1、2,杨斌质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予以确认。
杨斌及土地储备局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一建公司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提出一点异议,认为土地储备局与东精公司签订的《109国道拓宽及林带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拆迁及土地开发改造协议》中,占用的是李双的土地而非东精公司的土地,对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综合全部证据认定该异议是否成立。
二审查明:市一建公司名下的银国用﹙2008﹚第065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银国用﹙2007﹚第075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与东精公司名下的银国用﹙2007﹚第17524号土地使用证、李双名下的银郊国用﹙2002﹚字第261号土地使用证号上载明的土地均系同位置、同一宗土地。一建公司、土地储备局、杨斌均认可。东精公司的土地是从李双名下的土地变更取得,而一建公司开发建设的景墨家园三期B段沿街商住楼的土地又是从东精公司的土地变更取得。还查明:东精公司负有安置的拆迁户纳秀梅、马忠孝、周小娟、张楠、徐立贵、马金玉、马金柱、杨新年、杨斌共九户中,一建公司已对马金玉、纳秀梅、徐立贵三户进行了房屋安置。同时,根据2005年5月23日市长办公会议备忘录、2006.33次银川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说明,景墨家园三期建设工程项目由海利达公司整体改造,该公司享受银川市政府的多项优惠政策,负责该文件所确定的全部拆迁安置工作。而在(2007.65次)银川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二项中的第17项规定:“市一建公司(东精汽修公司)景墨家园三期规划事宜,严格按原批准规划方案实施,涉及市一建公司(东精汽修公司)与海利达公司的土地安置等问题,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协调解决。市规划局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落实意见办理规划手续”。土地储备局于2007年11月28日、2008年4月21日分别给银川市规划局出具关于东精汽修厂开发用地办理有关规划事宜的函。银川市规划局于2008年7月23日根据上述函和一建公司的申请、及其附件(2008年4月11日市一建公司与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土地置换使用协议、2006.56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等)给一建公司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说明一建公司开发建设景墨家园的拆迁安置义务就是东精公司与土地储备局签订的安置义务,一建公司对继受东精公司安置拆迁户的义务是明确的、清楚的,一建公司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另查明:2009年3月17日银川市土地储备中心更名为银川市土地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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