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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终字第7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民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宝东,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外贸公司家属楼台23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禾力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路开发区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生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马宝东因与被上诉人宁夏禾力隆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吴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宝东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宝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宝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92元,减半收取8346元,由上诉人马宝东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利芬

代理审判员  孙泽成

代理审判员  赵丽玲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雍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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