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宁民终字第5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宁民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占军,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祥建建材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世纪小区百花苑5-5-202号。

  委托代理人:伏万彪,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学保,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宁夏石元房地产开发公司贺兰分公司经理,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高尔夫小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王占军因被上诉人马学保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占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伏万彪、被上诉人马学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12月15日,原告 (反诉被告) 王占军与被告(反诉原告)马学保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王占军将其持有的宁夏祥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建公司)55%的股权转让给马学保,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00万元整。出让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并经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本合同后三日内进行股权交接,包括出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公司印鉴。合同约定股权转让基准日为2008年11月30日,但“付款期限”款项的日期却为空白。对剩余转让款100万元,冲抵目标公司欠受让方借款100万元,并由出让方向受让方出具书面收据,同时受让方确认目标公司已清偿全部借款。合同签订后,王占军于2009年3月8日收到马学保股权转让金150万元,2009年3月8日又给马学保打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马学保奥迪车一辆合人民币叁拾万元”。王占军也与祥建公司的另三位股东韦海峰、段青利、赵学军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但没有与马学保共同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原审另查明,王占军于2008年8月5日和2008年9月30日分别向马学保借款50万元共计10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反诉原告)马学保的申请,银川市中级法院院作出(2009)银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裁定,冻结原告(反诉被告)王占军持有的祥建公司60%的股权。

  本案庭审后,原、被告经协商,被告将祥建公司的各种印章、证照返还给了原告,其中包括祥建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销售专用章各一枚、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王占军私章一枚。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占军与被告(反诉原告)马学保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有效合同,且双方均已部分履行,现双方均认为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该合同,对此予以支持。合同被解除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王占军应返还马学保股权转让金150万元。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有以债务抵顶股权转让金的约定,但马学保未与王占军办理债权抵顶股权的手续,故王占军向马学保借款100万元不应作为股权转让金予以返还,本案不予调整。王占军给马学保打欠条合人民币叁拾万元的奥迪车一辆,因王占军没有明确表示该笔债务与股权转让有关,故该欠款不应作为股权转让金予以返还,该债权债务本案亦不宜一并处理,马学保可另行主张权利。由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对付款期限约定不明,且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马学保未将全部股权转让金支付王占军,王占军也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导致合同未能履行,双方均有责任,王占军主张的要求马学保承担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王占军主张赔偿其停产损失以及进料差价的诉求,因无相关证据证实该损失实际发生,且无证据证明进料差价与股权转让合同有关,因而对王占军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学保返还王占军各种印章5枚,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现王占军要求马学保返还其他印章及证件的诉请因无证据证实,故此请求不予支持。反诉原告马学保主张要求反诉被告王占军赔偿5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关证据证实该损失实际发生,对其主张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王占军与被告(反诉原告)马学保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二、原告(反诉被告)王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马学保股权转让金150万元; 三、驳回原告王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马学保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9288元,由原告王占军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800元,由反诉原告马学保负担7000元,反诉被告王占军负担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反诉被告王占军负担。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