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民终字第50号(3)
审理中,被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损失1480057.70元(其中2006—2007年度育才中学逾期支付增容费、采暖费损失103823元,2007—2008年度欠交采暖费损失1376234.7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城市规划和集中供暖的要求,原告宁夏育才中学建成后,其供暖由被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提供,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供用热入网协议》及先后两份《供用热力合同》,由被告为原告提供供热并由被告施工接入被告供热网,被告收取入网增容费和供暖费用,上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有约束力。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交增容费372万元整(实际支付382万元),双方约定分期交纳,并应于2007年7月全部交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2006—2007年度采暖期《供用热力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已交付使用的部分供暖面积供热,采暖费分二期交纳,并于次年元月10日前交清。2007—2008年度采暖期双方签订的《供用热力合同》,双方约定办公用房85874.25平方米、住宅用房35924平方米,住宅按2.8元/平方米/月、办公用房按3.1元/平方米/月,原告应交采暖费办公用房为1331050.88元、住宅房502936元,共计1833986.88元,原告已交采暖费800001.38元。2008年1月,因被告所提供热力问题原告向被告书面反映,要求被告解决供暖不热的问题,此后,原告又几次反映被告供暖中存在的问题,并告知由于被告供暖不热的问题已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根据2008年2月23日所召开有被告法定代表人栗志刚参加的会议纪要中记载,被告法定代表人在会上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认可,并表示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在责任确定的情况下,原告委托第三方对受损设施进行了维修,并产生水暖维修费1134197元,校舍维修费427805元,购置暖气片等支出705264元,共计损失2267256元。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遭受损失,现原告起诉主张由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供暖问题造成原告的维修损失2267256元,应予支持。同时,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由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增容费382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被告在事发后已认可责任由其承担,但在本案审理中辩称其对原告所受损失无责任,被告不承担原告所遭受损失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反诉称原告对其拖欠增容费、采暖费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拖欠2006—2007年度增容费、采暖费的违约金103823元和2007—2008年度采暖费及违约金1376234.7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9月24日签订《协议书》中约定由原告承担2006—2007年供暖期采暖费未付清截止2007年9月20日滞纳金58601元。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有约束力,该58601元名为滞纳金,实为原告迟延支付采暖费的违约金,对被告反诉的此项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迟延支付增容费的违约金的请求,因《协议书》未约定,故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请求由原告支付2007—2008年度剩余采暖费及违约金的请求,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2007—2008年度原告应向泽翔公司缴纳采暖费1833986.88元,原告已支付的采暖费800001.38元,剩余部分未交。被告自2007年11月至12月供暖期间原告未对供暖提出问题,按合同约定上述期间办公用房采暖费532420.35元、住宅用房采暖费201174.4元,被告自2008年1月供暖期间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反映供暖所出现的问题并最终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故被告反诉请求由原告承担拖欠2007—2008年采暖费及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宁夏育才中学供暖设施维修费、校舍维修费共计2267256元;并返还原告宁夏育才中学供热增容费382万元。二、原告宁夏育才中学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被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2006—2007年度拖欠采暖费违约金58601元;三、驳回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4411元,由被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060元,由原告宁夏育才中学负担360元,被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负担8700元。
泽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育才中学的诉讼请求、支持泽翔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育才中学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查明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明育才中学损失2267256元错误。二、原判决认定违约责任错误。原判决认为“泽翔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育才中学遭受损失”错误。三、原判决驳回泽翔公司的部分反诉请求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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