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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终字第50号(4)

  育才中学答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泽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泽翔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育才中学造成严重损失。泽翔公司的违约行为与育才中学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作为一起供热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育才中学在一审中已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泽翔公司根本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给育才中学造成损失,且育才中学在一审中所诉请的损失乃是最低限额的直接经济损失。故根据《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依法予以维持。

  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仍坚持一审时的举证质证意见。

  育才中学提供证据材料两组,其中:第一组为照片27张(附电子版约400张),意在证明由于泽翔公司停止供暖,学校供暖设施严重冻裂,造成巨大损失。第二组为华兴时报报摘(《春节期间银川数百平方米供暖暂停》),意在证明泽翔公司热源容量不足,私扩供热面积,供热用煤冻成冰块,均是造成无法保证供热质量的原因,供热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供热质量标准。

  泽翔公司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照片,与公证书一致,不能证明育才中学的证明意图,不能证明事情发生的原因。第二组证据华兴时报报摘,与本案无多大关联性,不能客观反映双方供暖的情况,是一种推断性结论,不足为凭。

  本院认为,育才中学二审期间提交的两组证据材料,符合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情形,属二审新证据,泽翔公司对该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照片能够证实育才中学部分暖气片、暖气管道、消防管道、吊顶等设施被冻裂损坏事实及部分墙面污损、地面结冰的事实;华兴时报报摘能够证实涉案的2007—2008年度采暖期内泽翔公司存在热源容量不足、供热不达标的情形。故,育才中学二审期间提交的两组证据应予采纳。

  泽翔公司庭审时未提交新证据,庭审后当事人庭外和解期间,泽翔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提交了一份育才中学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08年4月29日的证明一份,意在证明泽翔公司已经对育才中学的教学楼、公寓、实验楼、科技楼、行政楼等进行了维修,且经育才中学验收合格。育才中学认为,泽翔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该份证明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予质证。

  本院认为,泽翔公司在二审举证期限届满及二审庭审后于2010年9月20日提交的在一审诉前既已形成且自己持有的证明,不符合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情形,育才中学亦不予质证,且该证明所载内容仅显示维修了涉案部分楼宇的暖气片,但所维修的暖气片数量不明确。故,对泽翔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明不予审理采纳。

  二审中,本院依职权向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调取了《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银川市供热保障统筹金管理办法》及宁价费发(2005)142号《关于集中供暖收取增容费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向李永福及银川华实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理张丽丽各作了调查笔录一份。

  二审庭审中,育才中学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泽翔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即一审判决书第14页第二段关于损失事实的认定有异议,认为原判查明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存在的损失与泽翔公司无关。泽翔公司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综上,本院认为对一审查明的除涉案损失事实之外的基本事实应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育才中学是自治区直属、财政全额拨款的针对南部山区困难家庭品学兼优的学生所设的一所公益性教育机构。育才中学主张的供暖系统、消防系统、上下水系统及其设备和房屋墙体、地面设施等被部分冻裂、污损的事实存在。泽翔公司二审庭审中承认2007—2008年度采暖期内其对育才中学的供热是低温供热。2007—2008年度采暖期内泽翔公司存在热源容量不足、供热不达标的情形。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供用热入网协议》、《供用热力合同》及《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对此均负有履行义务。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泽翔公司与育才中学在履行涉案《供用热入网协议》、《供用热力合同》及《协议书》时何方违约;2、育才中学主张的损失范围及损失额如何确定;3、育才中学主张的损失是何因造成的,谁应对此损失承担责任;4、涉案的供热增容费是382万元,还是372万元,该增容费是否予以返还;5、泽翔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分述如下:

  关于泽翔公司与育才中学在履行涉案《供用热入网协议》、《供用热力合同》及《协议书》时何方违约的问题。

  本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可以分析认定泽翔公司在2007—2008年度采暖期内给育才中学供热存在热源荷载能力达不到相应供热面积需求的事实;在供暖温度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温度标准时,经育才中学三次函告,泽翔公司未能改善,且泽翔公司二审中也认可2007—2008年度采暖期内其对育才中学的供热是低温供热。据此,能够认定泽翔公司在履行涉案《供用热入网协议》、《供用热力合同》时存在违约情形。育才中学在分期支付采暖增容费及缴纳2006—2007年度采暖期内采暖费的过程中,确有未依约定时间支付采暖、增容费用的情形,但双方于2007年9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对育才中学未付的余款如何支付、逾期未付的后果进行了新的约定。此后,育才中学仅有一笔72万元(2007年11月28日支付)的采暖增容费及逾期支付采暖费的滞纳金58601元未依《协议书》约定的于2007年10月15日前予以交付。故,育才中学在增容费及逾期支付采暖费的滞纳金的支付方面存在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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