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民终字第50号(5)
关于育才中学主张的损失范围及损失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的一个基本事实是:育才中学主张的供暖系统、消防系统、上下水系统及其设备和房屋墙体、地面设施等被部分冻裂、污损的事实存在。在育才中学用热过程中出现室温未达约定温度标准及前述设施、设备系统等被部分冻裂、污损逐渐出现时,育才中学分别于2008年1月2日、2008年1月16日、2008年2月18日函告泽翔公司供暖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并就函告的事宜请求泽翔公司安排解决和回复;泽翔公司虽派员参与了部分暖气片的维修,但就供暖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该如何解决并未作出明确回应。紧急情况下,育才中学与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宁武分公司(简称宁武公司)达成水暖、校舍维修协议,由宁武公司对育才中学已损坏的设施、设备系统及校舍进行修缮。涉案维修工程结束后,银川华实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维修费用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工程结算审查定案表。育才中学在一审时,还提供了购买暖气片的发票及支付增容费的发票。综上,涉案的损失范围及损失额应依据育才中学提供的相应证据来确定。故,泽翔公司关于一审查明育才中学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关于育才中学主张的损失是何因造成的,谁应对此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育才中学一审时提交的于2008年1月2日、2008年1月16日、2008年2月18日致泽翔公司的三份函件所载内容显示,育才中学已就其所受损失和原因函告泽翔公司并请求泽翔公司安排解决和回复,但泽翔公司并未作出明确回应。2008年2月23日,泽翔公司总经理栗志刚在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宁夏育才学校供暖有关问题专题会议上表示,因公司供热问题造成的责任由公司全部承担,对责任问题没有异议。此次会议的会议纪要记载了“宁夏育才学校本期因供暖出现的问题,责任在泽翔供热公司。因供暖造成的损失,由泽翔公司赔付。”的内容,栗志刚在该会议纪要上签了名。另,前述已认定泽翔公司在履行涉案《供用热入网协议》、《供用热力合同》时存在违约情形。综上,造成育才中学损失的原因与责任是明确的,泽翔公司应对涉案的损失承担责任。泽翔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关于造成损失的原因在育才中学的主张。故,泽翔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认定违约责任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供热增容费是382万元,还是372万元,该增容费是否予以返还的问题。
本院认为,虽然涉案的《供用热入网协议》明确约定“乙方向甲方应缴纳增容费共计叁佰柒拾贰万元整”,但协议履行的依据增容费发票证明育才中学在实际履行中支付给泽翔公司382万元的增容费,故涉案增容费应认定为382万元。育才中学于2008年9月5日致函泽翔公司明确育才中学的供暖工作不再由泽翔公司提供,该行为是育才中学通知解除与泽翔公司供热合同关系的行为。由于泽翔公司在2007-2008年度采暖期内低温供热致使育才中学不能实现用热目的并遭受财产损失,育才中学解除供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法。因此,涉案的382万元的增容费泽翔公司应依法返还给育才中学。
关于泽翔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
本院认为,育才中学在分期支付采暖增容费及缴纳2006—2007年度采暖期内采暖费的过程中,确有未依约定时间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形,但双方于2007年9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对育才中学未付的余款如何支付、逾期未付的后果进行了新的约定。该约定对逾期未付余款的后果约定为“安装用时延长”。此后,育才中学在最后一笔增容费(72万元,2007年11月28日支付)及逾期支付采暖费的滞纳金(58601元,至今未付)的支付方面存在违约情形。由于《协议书》对逾期未付余款的后果仅约定为安装用时的延长,故一审以《协议书》未约定为由不予支持泽翔公司要求育才中学支付迟延支付增容费的违约金的请求是适当的。育才中学与泽翔公司签订合同对2007—2008年度采暖期内育才中学应交纳的采暖费约定为1833986.88元,并约定该笔采暖费育才中学应于2007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交清,育才中学于2007年11月2日支付了采暖费800001.38元,剩余部分未支付。育才中学一审时提交的致泽翔公司的几份函件所载内容表明,育才中学自泽翔公司当期供热以来就供暖不达标等事宜一直与泽翔公司交涉。据此,可以认定育才中学在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在泽翔公司供热不符合约定时,育才中学有权拒绝支付下剩的采暖费,育才中学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下剩采暖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泽翔公司将《协议书》中关于延时供暖仍按规定标准全额收取采暖费的约定与供热不符合约定混为一谈,其以延时供暖仍按规定标准全额收取采暖费等为由,反诉主张育才中学应承担拖欠2007—2008年度采暖期的采暖费的请求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部分支持泽翔公司的反诉请求是正确的,泽翔公司关于一审判决驳回泽翔公司部分反诉请求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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