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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终字第50号(6)

  综上,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361元,由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锋

代理审判员 孙泽诚

代理审判员 王运霞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雍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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