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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终字第4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民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代英,女,194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宁县人,住中宁县宁安镇城关村5队。

  委托代理人:周辉,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宁夏银川市建发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前进街广厦新村1-1-202室,系王代英女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建忠,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郭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成栋,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兴怀,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明生,男, 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经理,湖南省平江市人,现住宁夏自治区政府家属院3-3-201。

  委托代理人:马万军,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龙,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宁夏彭阳县人,个体,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在水一方A区3-2-502室。

  上诉人王代英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戴明生、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代英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代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代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王代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利芬

代理审判员 李 梅

代理审判员 赵丽玲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娜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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