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民终字第3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宁民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年,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景墨家园102-1-102号。
委托代理人:张晓梅,北京市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南薰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邵关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昌亮,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卫宁,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市土地储备局,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学成,系该局综合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汤杰,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杨新年、银川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银川市土地储备局(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09)银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杨新年、一建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新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梅,上诉人一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昌亮、吴卫宁,被上诉人土地储备局的委托代理人汤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根据银川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06年4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土地储备局向杨新年下发限期拆迁通知。2006年5月9日,土地储备局对需拆除占用杨新年房屋面积确认为838.63平方米。2006年6月18日,银川恒信房地产评估咨询中心根据杨新年的委托,对银郊红花乡双庄村四队商业网点营业房(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西侧),建设面积为838.63平方米的房地产现状公开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房地产总价为人民币4360876元,单位建筑面积均价为人民币5200元/平方米。2007年3月9日,土地储备局与杨新年签订了一份《109国道拓宽及林带建设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占用杨新年土地位于109国道西侧,东至109国道,南至杨斌营业房,西至宁夏东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精公司),北至规划林带,占地面积448.93平方米,土地证号:银郊国有(2002)字第2708号,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房屋面积838.63平方米(房产证号:银郊房证私20010347号),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协议第三条补偿安置方式约定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第四条房屋安置面积及位置约定:(一)项目占用杨新年营业房838.63平方米,按1︰1返还营业房838.63平方米,土地不予补偿。(二)安置位置:109国道西侧东精汽修厂用地范围内,南至海利达营业楼,北至景墨家园东大门入口;安置楼层:根据规划按最低楼层安置,按照总面积1-3层均摊,安置房屋水、暖、电配套设施齐全。协议第五条安置时间约定: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土地储备局在18个月内将杨新年的房屋予以安置。协议第六条土地交付及拆迁时间约定:自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3日内,杨新年将房屋拆迁完毕并将土地交付土地储备局使用。协议第七条双方责任(二)约定:土地储备局按协议约定期限对杨新年拆迁房屋予以安置,房屋安置后两个月内由土地储备局提供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相关手续,并协助杨新年办理……。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认真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承担原房屋评估总造价的每日交违约金千分之三。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并进行了公证,杨新年将土地交付土地储备局使用。但由于土地储备局对杨新年拆迁的房屋一直未予安置,杨新年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审另查明:2005年5月30日,土地储备局与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达公司)签订一份《双庄四队庄点开发改造及周边土地拟供应协议》,协议约定由乙方(海利达公司)对双庄四队庄点及周边土地进行整体改造,双方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土地供应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位置、面积:改造用地位于兴庆区北塔路以北,109国道以西,新建银川市第十八小学东侧和北侧,征占各类土地214.139亩……。二、开发改造及土地供应原则:1、甲方(原银川市土地储备中心)将上述土地全部供应乙方用于房地产开发……。2、乙方承担改造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承担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协议签订后,由于银川市人民政府(2006)56次、(2007)65次会议纪要对规划进行了调整,将该片土地开发主体变更为东精公司,致使双方签订的协议未实际履行。2008年4月16日,土地储备局与东精公司签订一份《109国道拓宽及林带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拆迁及土地开发改造协议》,约定,根据银川市总体规划,109国道拓宽及林带建设项目,需占用乙方(东精公司)部分土地并拆除地上附着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银川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第56次)就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有关事宜达成协议:一、项目名称:109国道道路拓宽及林带建设项目。二、土地位置及面积:占用乙方土地位于109国道西侧,东至109国道,南至原双庄村村委会,西至双庄村用地,北至原满春加油站,该单位国有土地使用面积为13亩,土地用途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三、土地开发拆迁安置原则及费用:1、109国道拓宽及林带范围占用乙方2.89亩土地,地上建筑物由乙方无偿拆除,土地交建设单位进行城市建设。2、对乙方剩余的10.11亩土地由乙方按照(2006第56次)会议纪要精神,按规定自行开发建设,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3、乙方承担原用地范围内东侧林带建设项目拆迁返还营业房共计1482.3平方米(返还安置面积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为准),被拆迁户既可选择由乙方在剩余用地范围内进行安置,也可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安置地段市场价)。六、双方责任:乙方必须按协议约定安置房屋及支付相关费用。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该协议签订后,一建公司对该块土地进行了开发建设。2008年11月10日,东精公司公告注销,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相关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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