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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终字第35号(5)

  再查明:银川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09年3月17日更名为银川市土地储备局。又查明,杨新年在一审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为72180元,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70715元。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土地储备局是否负有安置杨新年的义务及应否支付逾期安置违约金;一建公司是否负有安置杨新年的义务及应否支付逾期安置违约金。

  关于土地储备局是否负有安置杨新年的义务及应否支付逾期安置违约金的问题。杨新年与土地储备局于2007年3月9日签订的《109国道拓宽及林带建设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约定土地储备局占用杨新年位于109 国道西侧商业用地448.93平方米,返还杨新年营业房838.63平方米,安置位置为东至109国道西侧,南至海利达营业楼,北至景墨家园东大门入口,安置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依据协议内容,土地储备局负有安置杨新年的义务。在协议签订后,杨新年依约将土地交付土地储备局使用,但土地储备局却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安置时间、安置位置和安置面积对杨新年进行房屋安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该协议第八条的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应承担原房屋评估总造价的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杨新年据此主张违约金的数额以原房屋评估价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计算为 4264936元,土地储备局认为该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请求予以调整。因杨新年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而原审法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又过低,不足以弥补杨新年的损失,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应以原房屋评估价43608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同时,原审法院对安置杨新年的房屋位置表述为“位于兴庆区清和北街东至109国道西侧,南至海利达营业楼,北至景墨家园东大门内”不符合合同约定,对此本院予以纠正,对安置位置应按合同约定认定为“…北至景墨家园东大门入口”。关于杨新年增加上诉请求要求支付违约金利息的问题,因该项请求属于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之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二审中经本院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能就该项诉讼请求达成一致意见,故杨新年可就该项请求另行起诉,本院对此不做处理。

  关于一建公司是否负有安置杨新年的义务及应否支付逾期安置违约金的问题。依据2006年12月28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56次)第五项中的第6项决定“因实施109国道拓宽工程占用东精汽修厂部分用地,同意该企业厂房拆除退够绿化林带用地后在剩余土地上翻建”及2007年9月1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65次)第二项中的第(十七)决定“市建一公司(东精公司)景墨家园三期规划事宜:严格按批准规划方案实施,涉及市建一公司(东精公司)与海利达公司的土地安置等问题,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协调解决,市规划局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落实意见办理规划手续”,土地储备局在银川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下于2008年4月16日与东精公司签订了土地改造协议,约定由东精公司在其剩余的10.11亩土地自行开发建设,并承担原用地范围内东侧林带建设项目拆迁返还营业房共计1482.3平方米,而杨新年系其中拆迁安置户之一。在此之前,东精公司于2007年1月29日与一建公司已签订了房屋联合开发协议,虽然该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拆迁户的安置条款,但东精公司是清楚房屋安置义务的,同时,2007.65次银川市人民政府市长会议纪要,明确了一建公司(东精公司)只有在土地储备局的协调下对土地安置等问题解决的情况下,银川市规划局才能根据土地储备局的落实意见办理规划手续。2008年7月23日,一建公司取得了景墨家园三期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这就充分说明一建公司向土地储备局承诺同意承担拆迁户的安置义务,而且一建公司已于2009年对东精公司协议约定的3家拆迁户进行了安置。因此,一建公司应承担安置杨新年的义务,其认为自己不应安置杨新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建公司上诉称其取得的是李双个人的土地,而不是东精公司的土地,且已给李双支付720万元土地出让费,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现已查明一建公司的土地是从东精公司名下变更取得,东精公司的土地是从李双名下变更而来,这三个土地证号实为相同位置,同一宗土地,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因土地储备局与东精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无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杨新年与一建公司也无相关的合同约定,故一建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另,关于杨新年要求纠正一审法院诉讼费用计算错误的上诉请求,经查,一审中杨新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数额应为72180元,一审法院认定为70715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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