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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终字第26号(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700元,由宁夏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锋
代理审判员 李荣华
代理审判员 丁常青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娜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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