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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终字第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宁民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海邦得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南街184号。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燕,女, 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徐汇区陕西南路888号5号楼2B2室,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雷挺,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存明,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白宇,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上海邦得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8)银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邦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燕、雷挺,被上诉人民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10月26日,民生公司与邦得公司签订一份《艾依水郡二期幼儿园加固工程施工合同》,民生公司将新建的幼儿园加固补强工程发包给邦得公司施工,工程所涉及粘钢板采用单位平米包工包料固定综合单价,化学锚栓、植筋采用单套(根)固定综合单价,工程竣工后以实际工程量结算的承包方式,固定综合单价为交付本项合格工程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工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40日内竣工,合同(暂定)总价456908元,合同生效后7日内预付30%、全部主材入场后预付20%、递交全套竣工资料15日内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完毕7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款95%,每拖延一天付款按总造价5%支付滞纳金,质保金5%工程验收一年后付清。2008年2月19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艾依水郡二期幼儿园加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民生公司又将该幼儿园裂缝修补工程发包给邦得公司施工,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竣工后以实际工程量结算的承包方式,工程暂定总价为197959元。该价格附有邦得公司报价单,其中纯环氧树脂注射浆350元/m×400m=140000元、一次性注射针头20元/个×1200个=24000元、脚手架面积(梁)10元/㎡×1600㎡ :16000元、现场钻孔取芯测试费4500元、环氧树脂胶体材料检测费5000元,总计189500元,另加1%电费1895元、3.43%税金6564.85元,以上总计197959.85元。邦得公司于2007年11月17日入场施工,施工中对于加固补强工程施工方法没有异议,对于框架梁裂缝修补工程施工方法发生变化。根据北京中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处理意见,本工程框架裂缝为温度收缩裂缝,缝宽<0.3mm,该裂缝经观察已稳定不再发展,不影响结构安全,但对钢筋砼的耐久性会产生不利影响,应进行封闭处理,裂缝范围在0.1—0.3mm采用注射法、<0.1mm采用表面封闭法、对贴钢板表面且裂缝<0.1mm可不进行表面封闭处理。2008年3月23日邦得公司作出一份《工程变更单》,载明:由于原设计变更中裂缝修补部分需用针管注射,在裂缝修补施工中做针管注射无法将胶水注进裂缝内原因,兹提出裂缝修补全部做表面封闭工程变更,请予审批。民生公司、监理公司、设计院一致意见:同意变更中的内容。并在该工程变更单上签字盖章。邦得公司按变更后的封闭方法施工,并作出裂缝修补现场用材分析表反映,每米报价为383.74元,但双方对于变更施工方法的价款计算施工中尚未作明确的确认,工程于2008年4月8日竣工并验收合格,2008年5月15日经双方确认修补裂缝长度为2331m。工程完工后,邦得公司单方作出二份《项目结算单》,加固工程实际工程造价为599077.32元(含误工费35000元)、修补裂缝工程实际造价为940112.89元。其中修补裂缝工程造价裂缝修补350元/m ×2331m=815850元、脚手架费用10元/㎡×5000㎡ =50000元、材料测试费l0000元、针管损失20元/个×l200个=24000元,总计899850元,另加1%电费8998元、3.44%税金31264.39元,以上总计940112.89元。邦得公司多次要求按结算单结算工程款项,民生公司认为邦得公司没有按要求提供施工资料,变更了裂缝修补方法,不同意按补充协议的价格结算工程款。邦得公司认为资料不全是民生公司不配合盖章造成,修补裂缝工程单价是包死价,不同意减少。民生公司根据宁夏区质检站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施工及监理日志、市场价格作出《表面封闭裂缝修补价格分析表》,每米造价为90.24元,并于2008年8月11日向邦得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于8月15日前完成竣工资料整改工作,希望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在工程造价中存在的分歧,但经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未果,致纠纷成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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