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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终字第29号 (5)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宁夏安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936元全部由安通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康 国 华
代理审判员 魏 元 景
代理审判员 丁 长 青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雍 吉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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