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宁民终字第29号 (5)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宁夏安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936元全部由安通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康 国 华

代理审判员  魏 元 景

代理审判员  丁 长 青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雍 吉 军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