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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终字第29号 (5)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宁夏安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936元全部由安通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康 国 华

代理审判员  魏 元 景

代理审判员  丁 长 青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雍 吉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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