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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终字第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民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友,男,194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宁煤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煤炭东路256A号。
委托代理人:党平瑞,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峰,男,1964年4月7日 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教子沟黄白茨南路西一街坊自建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元山,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仁义巷30-1-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文,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街308-10-1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本念,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上前城村08队-094号。
以上上诉人刘元山、季文、司本念的委托代理人:郑运生,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凤江的妻子):方沙飞,女,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南街54-1-401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凤江的长子):白龙,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南街54-1-401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凤江的次子):白虎,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花园14号楼401室。
以上上诉人方沙飞、白虎的委托代理人:白龙,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万子斌,男,1964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街11-26号。
原审被告:田福平,男,1965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街5-107号。
上诉人郭友与上诉人李峰、刘元山、季文、司本念、方沙飞、白龙、白虎、原审被告万子斌、田福平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白凤江于2009年10月24日因病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后查明继承人有白凤江的妻子方沙飞,长子白龙,次子白虎。三继承人均表明要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的规定,通知三继承人参加诉讼,恢复了本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党平瑞,上诉人李峰、刘元山,上诉人刘元山、季文、司本念的委托代理人郑运生,上诉人白龙、方沙飞、白虎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万子斌、田福平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利芬
代理审判员 李荣华
代理审判员 陈学军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雍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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