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民终字第51号(2)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本案只能适用被上诉人解除上诉人劳动关系时的法律法规,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二、1、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154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在2005年3月之前,没有拖欠上诉人工资,上诉人的工作岗位被调整后,于2003年私自到其他公司就职。至2005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没有义务再为上诉人支付工资,上诉人也无权向被上诉人要求工资。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其2005年3月到2007年1月共计22个月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1309号】第91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因不存在支付工资报酬的问题,故劳动行政部门只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还可以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欧青有权要求清算组按劳动部门当时有效的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无权要求清算组向其支付2005年3月到2007年1月期间的工资。2、欧青要求清算组向其支付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13517.55元及返还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首先,西北证券公司在欧青工作期间,为欧青建立了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险,并一直缴纳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至2005年3月与欧青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而在2005年3月之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西北证券公司已无义务再为欧青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欧青要求清算组向其支付2005年3月至2007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补偿金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其次,欧青要求清算组返还其住房公积金,更是毫无事实依据。西北证券公司在欧青在职期间一直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至2005年3月。欧青的住房公积金始终在其个人账户上,清算组或西北证券公司从未侵占过欧青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又何来返还一说呢?3、欧青要求清算组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800元无法律依据。西北证券公司在2005年3月解除了与欧青的劳动关系后,应该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支付的标准应以劳动部门2005年3月前发布的规定所确定的标准为准,而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补偿标准,对此清算组在前文中已有确的意见。因此欧青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清算向其支付1008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4、关于欧青工资标准问题。清算组经过查阅西北证券工资档案,核实西北证券系从2000年10月起向欧青发放工资,至2001年6月期间,工资标准分别为1563.65元(2个月)、1995.65元(4个月)、2500.65元(2个月)和3265.22元(1个月,含补发工资880元)。自2001年7月起,西北证券公司对欧青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并按公司规定将其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500元,并一直按此标准发放至2005年3月。因此,即使按2001年7月前欧青的工资标准计算,欧青每月的平均工资也应为2152.94元。因此欧青要求按每月5600元工资标准计算其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西北证券公司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于2005年3月单方面解除了与欧青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的相关规定,清算组同意按欧青在西北证券正常供职期间的工资标准即每月2152.94元,向其支付共计12个月标准的经济补偿共计25835.28元,并按规定向其支付25%的赔偿金计6458.82元,以上共计32294.10元。
二审中,上诉人欧青没有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西北证券公司应法庭要求,向法庭提交了两组证据,一组是欧青的工资表,其中有西北证券公司部分部门、员工2000年各月的工资表,还有2001年部分部门员工的工资表。被上诉人西北证券公司以此证据证明上诉人欧青的月工资收入不是欧青主张的5600元;另一组证据是西证清算字(2006)102号报告、西证清算字(2006)105号职工安置方案、西证清算字(2006)107号通告。西北证券公司以此证据证明西北证券公司申请破产前(被处置日)12个月的员工平均工资为3428.49元以及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为:员工工龄乘以该平均工资。经审核,上诉人欧青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向法庭举证提供一份《工资交易卡信息记录》,欧青以此证明其在2003年的工资收入为每月5600元,但该证据仅仅是一张对账单复印件,而且,该对账单记载的仅仅是部分存、取款内容,无法准确反映欧青的月工资收入情况和应发工资标准,其主张月工资收入5600元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但西北证券公司提供的部分员工工资表,由于该部分工资表不完整,也不全面,仅仅是发放了部分工资的工资表,无法确定欧青的工资构成,也无法解释欧青实际得到的工资与该工资表不符的实际事实。不能准确反映欧青的工资标准,不予采信。由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欧青在2005年以前的正常工资标准,导致欧青工资收入事实不清,举证不能的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西北证券公司承担,欧青也应负有一定责任。本院对此事实,只能依据西北证券公司提供的西证清算字(2006)105号职工安置方案、西证清算字(2006)107号通告等证据证明的西北证券公司在被处置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欧青的月工资收入标准,作为确定西北证券公司应负的赔偿欧青工资的责任的标准,即欧青月工资收入为3428.49元。该标准如不足欧青实际收入的部分即为欧青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超出欧青实际收入的部分则为西北证券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西北证券公司提供的西证清算字(2006)105号职工安置方案、西证清算字(2006)107号通告,该证据合法、有效,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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