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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申字第167号(2)

  第四组证据:关于变更宁夏灵州矿山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函、股东会议决议、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证明宁夏灵州矿山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原宁夏灵州矿山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存在的。

  被申请人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总机修厂破产后在其原址上设立了太西集团宁夏大武口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简单的变更转换,破产前的单位是国有企业,破产后设立的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二、三、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申请再审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申请再审人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只能证明太西集团宁夏大武口矿山机械责任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设立,但不能证明该厂系原石炭井矿务局总机修厂改制而来,更不能证明原石炭井矿务局总机修厂未破产。第二、三、四组证据只能证明太西集团宁夏大武口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宁夏灵州矿山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后又变更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但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再审人陈选万又权利义务关系,以上证据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

  经审查查明,1987年11月,陈选万与原石炭井矿务局总机修厂建立劳动关系。2001年,石炭井矿务局总机修厂改名为石炭井三矿机修厂,该厂于2001年9月破产。陈选万于2001年7月1日与太西集团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托管关系,同年10月30日办理退休手续。太西集团宁夏大武口矿山机械责任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27日筹备设立,同年年底正式成立,陈选万未与其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3月,太西集团宁夏大武口矿山机械责任有限公司和宁夏灵州矿山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成立了宁夏灵州矿山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5月宁夏灵州矿山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1月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机械制造维修分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选万与原石炭井矿务局总机修厂于1987年11月建立劳动关系,该厂已于2001年9月破产,破产前将陈选万交由太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陈选万也与太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破产单位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终止了其与原石炭井矿务局总机修厂的劳动合同,并于2001年10月30日在太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陈选万称被申请人与原石炭井矿务局总机修厂权利义务有承继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综上,被申请人是原石炭井矿务总机修厂破产后改制新注册的公司,申请人并未与被申请人形成劳动关系,因此,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不予支持。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选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利芬

代理审判员 李荣华

代理审判员 赵丽玲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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