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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申字第13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民申字第13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文,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银川市兴庆区北安小区15栋1单元602室。

  委托代理人曹晓宁,宁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斌,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安居小区康华园7栋2单元401室。

  申请再审人张文与被申请人王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银民终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5日,申请再审人张文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张文以与被申请人王斌在一审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张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张文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岩

代理审判员 孙泽诚

代理审判员 李 梅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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